我已經購買(或租用)私營龕位,我現在可以把先人的骨灰安放於該龕位嗎?
回答 (1)
《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對於緊接在2017年6月30日前正在營運的私營骨灰龕設有9個月寬限期(由2017年6月30日至2018年3月29日),但骨灰龕營辦者在寬限期內不可出售或新出租龕位。(註:如該骨灰龕有提交暫免法律責任書的申請,則該寬限期會延展至有關申請獲最終了結或被撤回為止。)
假設有關骨灰龕在寬限期內沒有出售或新出租龕位:
寬限期內
雖然《條例》並沒有禁止緊接2017年6月30日前正在營辦的私營骨灰龕 在寬限期內存放「新骨灰」(「新骨灰」指在2017年6月30日前並未存放於該骨灰龕內的骨灰),然而在寬限期內存放的「新骨灰」,在以下情況須從私營骨灰龕移走:
(1) 申請暫免法律責任書及牌照的「截算前骨灰龕」:
如符合申請暫免法律責任書的所有其他資格,必須把其骨灰存放數量維持在2017年6月30日開始時的狀況,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發牌委員會)才可批出暫免法律責任書。
(2) 申請暫免法律責任書及豁免書的「截算前骨灰龕」(不論是否同時申請牌照):
如符合申請暫免法律責任書的所有其他資格,必須把其骨灰存放數量維持在「截算時間」的狀況,假如有骨灰於「截算時間」後並於2017年6月30日前存放骨灰龕內,有關龕位必須是「截算時間」前已售出或新租出,發牌委員會才可批出暫免法律責任書。
(3) 如非「截算前骨灰龕」,但是緊接2017年6月30日前正在營辦的骨灰龕:
該等骨灰龕將不能符合申請暫免法律責任書的資格,其寬限期只有九個月,即由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為止。
如該等骨灰龕在2018年3月29日後沒有取得牌照,便須停止營運及不可存放任何骨灰。在此情況下,任何已安放在龕內的骨灰,不論是否在寬限期內存放,均須根據《條例》所訂的規定妥善處理及交還給合資格領回的人士,否則會干犯不當地處置骨灰的罪行。
因此,假如有關先人的家屬要求在寬限期內入灰,骨灰龕營辦人應向他們解釋上述規定,並清楚指出在上述情況下,於寬限期內存放的「新骨灰」須從有關骨灰龕移走。
如有關家屬仍然選擇在寬限期內存放「新骨灰」於該龕位內,有關存放應以暫存方式(不建議以石碑封存有關龕位)進行,以便在上述情況下可較易遷移骨灰;骨灰龕營辦人亦應妥善保存有關的買賣協議及入灰記錄,以供規管當局日後查閱。
寬限期後
如骨灰龕持有牌照:可存放新骨灰,但須確保存放的骨灰份數,限於有關經批准圖則上顯示的最高數目。
如骨灰龕持有豁免書:新骨灰可在豁免書有效期內安放於2014年6月18日早上8時正前已購買或租用的龕位(受供奉者的姓名須記入經批註的登記冊)。
如骨灰龕持有暫免法律責任書:不可存放新骨灰。
如沒有獲取任何指明文書的私營骨灰龕繼續營運,即屬違法。
如有急切需要處理先人的骨灰,可參考問題(18)的其他處理方法。
已在私營骨灰龕購買或租用龕位,並於刊憲日期(即2017年6月30日)前未存放骨灰,有關安放骨灰的安排,詳情請按此。
收錄日期: 2021-04-18 17: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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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70807034408AA0kw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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