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生效前已經把先人的骨灰安放於私營龕位,我是否可以繼續於該龕位安放骨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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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對於緊接在2017年6月30日前正在營運的私營骨灰龕設有9個月寬限期(由2017年6月30日至2018年3月29日),但骨灰龕營辦者不可在寬限期內出售或新出租龕位。(註:如該骨灰龕有提交暫免法律責任書的申請,則該寬限期會延展至有關申請獲最終了結或被撤回為止。)
假設有關骨灰龕在寬限期內沒有出售或新出租龕位:
寬限期內
已存放於骨灰龕內的骨灰,可繼續安放於該骨灰龕位內。但是,在以下情況,骨灰龕營辦人就有關指明文書的申請資格將受影響:
如申請豁免書(包括同時申請暫免法律責任書):如骨灰是於2017年6月30日或之後安放;或骨灰是於2017年6月30日前,安放於2014年6月18日早上8時正後才購買/租用的龕位內
如申請牌照(同時申請暫免法律責任書):如骨灰是於2017年6月30日或之後安放
私營骨灰龕營辦人如要符合指明文書的申請資格,須根據條例恰當地處置及歸還有關骨灰。
寬限期後
如私營骨灰龕獲發指明文書,骨灰可根據指明文書的經批准圖則繼續安放於龕位內。
如沒有獲取任何指明文書的私營骨灰龕繼續營運,即屬違法。
已在私營骨灰龕購買或租用龕位,並於刊憲日期(即2017年6月30日)前已存放骨灰,有關安放骨灰的安排,詳情請按此。
收錄日期: 2021-04-18 17: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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