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下的申請暫免法律責任書的資格準則是什麼?

2017-08-07 11:42 am

回答 (1)

2017-08-07 11:48 am
要申請暫免法律責任書,私營骨灰龕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開始營辦日期–
如同時申請牌照:該骨灰龕須於緊接2014年6月18日上午8時(即截算時間)前正在營辦及有骨灰安放於龕位內;
如同時申請豁免書:該骨灰龕須於1990年1月1日前已開始營辦(已出售龕位或已安放先人骨灰於龕位內);
骨灰安放布局–限於其在以截算時間狀況為準的範圍;
如同時申請牌照–
骨灰安放容量:限於以截算時間狀況為準的容量;
骨灰安放數量:限於2017年6月30日開始時狀況為準的數量;
如同時申請豁免書–
骨灰安放數量:限於以截算時間狀況為準的數量,除非增加的數量是自「截算時間」起至2017年6月30日前存放在該龕內,並且︰
有關龕位的安放權於2014年6月18日上午8時前已出售或出租;或
在符合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在宗教骨灰塔入灰,而沒有及無須為安放該等骨灰而繳付任何費用、收費或其他款項
對營辦屬必需(或與之配套)的土地佔用範圍,限於以截算時間狀況為準的範圍;
符合申請暫免法律責任書有關建築物的規定;以及
符合申請暫免法律責任書有關土地的規定。

問13: 若骨灰安置所在「截算時間」後仍繼續在骨灰龕入灰,會否影響其申請暫免法律責任書資格?
答13: 如有關骨灰龕同時申請牌照,骨灰龕的骨灰安放數量須限於2017年6月30日開始時狀況為準的數量。

如有關骨灰龕同時只申請豁免書,骨灰龕的骨灰安放數量須限於2014年6月18日上午8時(「截算時間」)狀況為準的數量,除非增幅僅來自在2017年6月30日前存放在骨灰龕內的骨灰,並且限於以下情況︰
有關的骨灰龕位的安放權,在「截算時間」前已出售或租用;或
在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安放骨灰在宗教骨灰塔內,而沒有及無須為安放該等骨灰而繳付任何費用、收費或其他款項;
發牌委員會可決定不拒絕其暫免法律責任書的申請。

收錄日期: 2021-04-18 17: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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