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下設立的發牌制度,申請牌照有什麼資格要求?

2017-08-07 11:40 am

回答 (1)

2017-08-07 11:50 am
申請牌照的資格要求包括:
處所使用權(有關骨灰安置所處所,是由申請人直接從政府租入,並根據租契持有的);
關乎規劃的規定;
關乎土地的規定;
關乎建築物的規定;
管理方案–包括交通及人流管理等事宜;
如屬「截算前骨灰安置所」,骨灰安放容量限於其在以截算時間狀況為準的容量;
如屬「截算前骨灰安置所」,骨灰安放布局限於其在以截算時間狀況為準的範圍;
如屬「截算前骨灰安置所」,對營辦屬必需(或與之配套)的土地佔用範圍限於以截算時間狀況為準的範圍;以及
如有公契就骨灰龕處所有效,該公契內並無具有以下效力的限制性契諾,包括–
禁止該處所用作骨灰安置所用途;
禁止該處所用作商業用途;或
只准許該處所用作私人住宅用途。

如「截算前骨灰安置所」申請牌照,在處所使用權及建築物規定等方面會有較寬鬆的要求,包括:
關乎建築物規定:若並不符合條例附表2第3條規定,須符合以下要求:
對營辦該骨灰安置所屬必需(或與之配套)的違規構築物,屬「可就截算前骨灰安置所核證的構築物」;
該「可就截算前骨灰安置所核證的構築物」獲認可人士/ 註冊結構工程師證明結構安全; 以及
完成發牌委員會要求進行的任何工程。
關乎處所使用權的規定:申請人必須自有關牌照(如發出的話)的生效日期起,有權繼續使用有關處所不少於5年。


收錄日期: 2021-04-18 17: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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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70807034036AASehU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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