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4年參加了「通報計劃」的私營骨灰龕,是否在《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下都可以獲發牌照、豁免書或暫免法律責任書?

2017-08-07 11:39 am

回答 (1)

2017-08-07 11:51 am
不是。

在根據《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設立的發牌制度下,私營骨灰龕可按各自的實際情況及營運需要,提交合適的指明文書(即牌照、豁免書或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私營骨灰龕須符合所有相關要求,才可獲發指明文書,以繼續營運。而只有獲發牌照的私營骨灰龕才可以出售或新出租龕位。

為收集有關在截算時間(即2014年6月18日上午8時正)前已存在和營運的私營骨灰龕的資料,食物環境衞生署當時推行了「通報計劃」,邀請經營者提供骨灰龕營運資料,以便發牌委員會日後作為處理有關私營骨灰龕的指明文書申請的參考資料。該通報計劃不等同發牌制度,亦不代表參加了該通報計劃的私營骨灰龕必定會獲發指明文書。

收錄日期: 2021-04-18 17: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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