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發牌委員會”)現時並未開始發牌予私營骨灰龕。將會成立的發牌委員會將於2017年12月30日開始接受私營骨灰龕的申請,其後獲批牌照的骨灰龕名單會於食環署的專題網站(
www.rpc.gov.hk)公布。
《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對於緊接在2017年6月30日前正在營運的私營骨灰龕設有9個月寬限期(由2017年6月30日至2018年3月29日),但骨灰龕營辦者在寬限期不可出售或新出租龕位。(註:如該骨灰龕有提交暫免法律責任書的申請,則該寬限期會延展至有關申請獲最終了結或被撤回為止。)
寬限期內
於緊接在2017年6月30日前正在營運的私營骨灰龕可繼續營運,但其營辦者在寬限期內不可售賣或新出租龕位。寬限期並不適用於在緊接2017年6月30日前並非正在營運的私營骨灰龕。
寬限期後
私營骨灰龕必須取得牌照、豁免書或暫免法律責任書,才可繼續營運,否則它必須按法例要求進行「訂明骨灰處置程序」。
私營骨灰龕必須取得牌照才可出售或新出租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