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對香港的民主發展作出了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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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民主發展勾劃了藍圖。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均由普選產生的目標。就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7年12月29日作出決定,明確為香港定下普選時間表,即2017年可普選行政長官;在普選行政長官後,立法會全部議員可由普選產生。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更於2014年8月31日作出決定,正式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在2017年開始,實行「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並同時為普選行政長官的具體方案定下清晰而明確的框架。(《基本法》第四十五、六十八條、附件一和附件二)
收錄日期: 2021-04-18 17: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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