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能否繼續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簽訂和履行協議,以及參加國際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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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在國際領域上仍然活躍,並與國際伙伴維持緊密聯繫。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適當領域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自回歸以後,特區政府經中央授權與外國簽署了超過160份雙邊協定,包括民用航空運輸協定、互免簽證協定、司法互助協定等。
在2013年特區政府代表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了超過1500次不以國家為單位的國際會議。(《基本法》第九十六、一百三十三、一百五十一、一百五十二、一百五十五條)
收錄日期: 2021-04-18 17:2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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