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是否維持不變?

2017-07-31 1:46 pm

回答 (2)

2017-08-01 8:27 pm
  《中國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實行內的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四川省汶川臥龍特別行政區不屬於憲法第31條所指的特別行政區。考慮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建立以來,其實行的“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特別行政區作為中國實行“一國兩制”的特定行政單位已經深入人心而且具有憲法依據,建議四川省汶川臥龍特別行政區的名稱改為其他,如特別區域,或特殊區域,或特別鄉鎮等。中國在香港和澳門設置的特別行政區,是與鄧小平提出的“一國兩制”構想分不開的。這兩個特別行政區具有以下幾個明顯特點:①“一國兩制”;②高度自治;③“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至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已由《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條文明確訂明。這些條文包括:①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香港基本法》序言第一段和《澳門基本法》序言第一段);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香港基本法》第1條和《澳門基本法》第1條);③是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香港基本法》第12條和《澳門基本法》第12條)。
  特別行政區是一個特別的地方行政區域,其特別之處在於實行“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內地的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有權發行自己的貨幣,財政獨立,可以使用自己的區旗和區徽,並有一定的對外事務權,可以以“中國香港”或“中國澳門”的名義參加國際社會。其高度自治權則來源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香港基本法》第2條和《澳門基本法》第2條),中央有關機構,如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可以繼續授予特別行政區以其他權力(《香港基本法》第21條和《澳門基本法》第21條)。
參考: 王禹,〈略論特別行政區和特別行政區制度〉,《一國兩制研究》15期,(澳門:澳門理工學院,2013),頁71-72。
2017-07-31 2:04 pm
《基本法》明確規定,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保持不變。香港繼續奉行自由開放的市場經濟政策,資本、貨物、無形財產均可自由流動。港幣自由兌換。市民的生活方式保持不變。(《基本法》第五、一百一十二、一百一十五條)

收錄日期: 2021-04-18 17: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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