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男人總是判得比女人重?

2017-07-28 5:39 pm
更新1:

李姸憬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緩刑2年, 賀業輝拘役70日,得易科罰金7萬元。 33歲的蔡京京在紐西蘭結識大她19歲的曾智忠後交往,兩人99年間回國後無固定工作,且居無定所,曾男要蔡女向父母索討100萬元遭拒後,竟共謀殺人,101年5月1日由曾男用鐵絲勒死蔡母,棄屍花蓮海濱,事後誣指蔡父是兇手,一、二審皆判蔡女無期徒刑、曾男死刑。 夥同男友將父親打成重傷後活活燒死,曾女因殺害直系尊親屬罪被判17年已定讞入監服刑,曾女弟弟也經少年法庭判刑16年確定,而1、2審都被判17年的男友上訴後仍遭駁回,全案確定。 婦人楊可暄離婚後,因思念由前公婆撫養的三歲愛女,並貪圖前夫房產,竟找來男友廖敏貴,殺害公公和婆婆。法官認為廖敏貴殺人手法兇殘、人性已泯,昨判決死刑;楊女因為害怕躲在車上等待,被判處無期徒刑。

回答 (1)

2017-07-29 4:39 pm
這就是執法者據法並受其約束和一般個人主觀可隨意聚焦的不同.....男/女不過是表形上非常頭腦簡單的論題追求如數理上平等,若抽離男/女不就是「人」?這才是實質平等,所以法法官被法限制聚焦標準在審判「人之行為」所應負責任: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收錄日期: 2021-04-25 00: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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