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或母親可否在獲得撫養權後,帶同有關子女離開香港?

2017-07-28 10:20 am

回答 (2)

2017-07-28 10:38 am
其实是可以的,理由可以说是给孩子更好的学习环境或那里提供更好的薪金以给孩子很好的生活

但是别人说什么故意不让孩子的父亲/母亲看望的话,你可以回敬说你并没有不让看,只是地点不是香港而已,理由也可以用不想孩子长途跋涉,怕影响学习成绩
2017-07-28 10:37 am
法庭可在撫養權命令上附註一項指令,註明除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外,雙親任何一方均無權帶同子女離開香港:

取得法庭批准;或
經並非帶同子女離港的一方之書面同意,而負責帶同子女離港的一方,亦須向法庭承諾在任何協定時期完結時或應法庭要求提前返回時,會如期帶同子女返回香港。
假期安排

當法庭發出具有上述兩項限制的撫養權命令後,其中一方可向法庭作出書面承諾,在任何假期完結後,便會將當時身處外國的子女帶回香港。換句話說,每當閣下打算帶同子女離港時,只需獲得前度配偶的書面同意便可。
永久離開香港

如獲得子女撫養權的父親或母親基於若干原因,打算離開香港,他/她必須向法庭申請取得有關命令,准許他/她帶同子女永久離開本港。如雙親的另一方反對該申請,法官將會就有關子女不再能夠定期與反對該申請的家長見面,和申請人(即獲得撫養權的一方)喪失選擇往何處生活的自由作出衡量。

收錄日期: 2021-04-18 17: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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