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開寵物店,有咩要注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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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139B章《公眾衛生(動物及禽鳥)(動物售賣商)規例》,任何人若要經營動物售賣生意,必須先獲得牌照。售賣動物的場所亦要持牌。
漁護署簽發牌照時,會要求申領牌照的動物售賣商符合一系列有關動物健康和福利的條件,例如動物的基本圍封、畜舍提供的設施和戶外範圍,都要符合署方標準。售賣任何帶病動物均屬違法。
根據《 公眾衞生 ( 動物及禽鳥 ) ( 動物售賣商 ) 規例》 第5(3)條,動物售賣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在合法場所售賣的狗隻,都須要在皮膚下植入列有個別編號的晶片。
出售動物前,超過五個月大的狗隻不單要植入晶片,而且須領有漁護署簽發的狗隻牌照。
在寵物店和繁殖場的處所內須備有掃描器,讓買主隨時在選購狗隻期間,讀取晶片資料。
所有狗隻在合法出售前,必須先注射防止犬瘟熱、犬病毒性出血性腸炎和犬病毒性肝炎疫苗。動物售賣商亦要保留(由獸醫簽發)相關的證明書,內裡註明狗隻的辦識碼。同樣地,所有出售的貓隻,亦應接種貓瘟及貓流行性感冒的防疫注射。
收錄日期: 2021-04-18 17: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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