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受助人,我既權益及保障係點?我可唔可以須繳付訟費 ?
回答 (1)
如你自行延聘私人律師代你辦理案件,你須負責律師的費用及訴訟所招致的開支。私人律師可能會在受聘開始時要求你預繳全部或部分的費用及開支。如你獲給予法律援助,外委律師的費用及訴訟所涉的開支會由署長墊支或支付。如有關開支由外委律師先行支付,該等開支會由署長付還。如你勝訴從而成功追討賠償或收回或保留訴訟所涉的財產,則署長有權從該賠償或財產扣除代你所招致或支付而未能向敗訴一方討回的一切費用及開支。這項權利稱為署長第一押記。此外,如法律援助是按法律援助輔助計劃提供,署長會視乎案件類別,從你討回的賠償中再扣除6%/10%/15%/20%的分擔費並撥入該計劃的基金(有關訟費支付責任及署長第一押記的詳情,請參閱本署印製的“法律援助訴訟的分擔訟費及法律援助署署長的第一押記 ”小冊子,或觀看本署製作的“訟費支付責任及索償款項收取程序”短片) 。
如你敗訴,須繳付的訟費不會超過你須繳付分擔費的金額。
收錄日期: 2021-04-18 17: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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