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 案情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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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情 審 查 ”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確 立 申 請 人 是 否 有 合 理 的 申 索 或 抗 辯 理 由 , 或 給 予 申 請 人 法 律 援 助 是 否 合 理 。 為 此 , 申 請 人 必 須 提 供 所 有 有 關 其 個 案 的 資 料 。
在 評 定 申 請 是 否 有 理 據 時 , 署 長 可 能 需 要 向 其 他 方 面 索 取 資 料 , 包 括 案 中 的 對 訟 一 方 。 例 如 : 他 可 能 需 要 取 得 法 庭 的 聆 訊 謄 本 、 裁 決 記 錄 或 醫 療 記 錄 。
根 據 案 件 的 資 料 和 相 關 的 法 律 , 署 長 必 須 信 納 有 關 個 案 或 抗 辯 有 合 理 的 勝 訴 機 會 , 才 會 批 出 法 律 援 助 。 如 個 案 所 涉 及 的 事 實 或 法 律 問 題 複 雜 , 他 可 在 作 決 定 前 先 徵 詢 私 人 執 業 大 律 師 或 律 師 的 意 見 。
除 考 慮 勝 訴 機 會 外 , 署 長 亦 須 考 慮 向 申 請 人 批 出 法 律 援 助 的 決 定 是 否 合 理 。即 使 申 請 人 有 勝 訴 機 會 , 如 署 長 認 為 裁 決 無 法 執 行 ,也 可 拒 絕 批 出 法 律 援 助 ,例 如 :
對 訟 一 方 並 無 投 購 保 險 , 又 沒 有 有 價 值 的 資 產 ;
對 訟 一 方 下 落 不 明 ; 以 及
由 於 案 件 性 質 或 勝 訴 也 只 會 獲 得 些 微 益 處 , 一 般 人 根 本 不 會 自 行 延 聘 律 師 代 其 提 出 訴 訟 。
不 過 , 有 些 個 案 追 討 的 利 益 不 能 純 粹 以 金 錢 衡 量 。 在 處 理 這 些 申 請 時 , 署 長 除 了 會 客 觀 仔 細 地 評 定 訴 訟 的 得 益 是 否 足 以 彌 補 可 能 涉 及 的 訟 費 , 在 決 定 是 否 批 出 法 律 援 助 時 , 也 會 適 當 考 慮 有 關 案 件 對 申 請 人 的 重 要 性 有 多 大 。
2. 民事訴訟法律援助的案情審查
申請人必須通過案情審查,令法律援助署署長信納他有充分理據進行訴訟或抗辯,才可獲得法律援助。
如欲通過案情審查,申請人必須提供所有與其案件有關的資料。於評審案情時,法律援助署署長可能會向其他人士索取資料,例如訴訟證供謄本或裁決紀錄或醫療紀錄等。
除勝訴機會外,法律援助署署長亦會考慮向申請人批出法律援助的決定是否合理。例如﹕若與訟人(即對方)並無任何有價值的財產或不知所蹤,以致無法執行裁決,則有關法律援助申請可能會被拒。又假使案件的性質瑣碎或申請人只能從中得到微不足道的利益,有關法律援助申請也可能被拒。
但有些案件的利益並不能純粹用金錢衡量。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除了客觀審慎地評估訴訟可得利益是否足已抵銷所涉的費用外,法援署署長亦會考慮案件對申請人的重要性,才決定是否批出法援。
收錄日期: 2021-04-18 17: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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