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向法庭申請離婚之外,經歷唔愉快婚姻或婚姻破裂既夫婦,仲有咩其他渠道解決分歧?呢d方法同離婚訴訟有咩差異?

2017-07-27 2:04 pm

回答 (1)

2017-07-28 10:24 am
閣下可考慮選用下列方案:

分居契約

分居契約即雙方以合約契據形式達成的分居協議,有關契約可自行擬訂。該協議可指定分居時期、雙方如何處理子女事宜(如有)和配偶及 / 或子女之贍養費提供等。

分居命令

在若干情況下,如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其中一方可向區域法院申請分居命令連同贍養費命令(例如法院可能命令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及 / 或子女支付贍養費,以應付生活開支),但先決條件是他或她並無作出通姦行為。如法庭命令雙方分居,雙方仍然是合法夫妻,但不須再共同生活(在這階段下仍不得自由再婚)。法庭亦可就子女的撫養權,和配偶及子女的贍養費作出命令。

裁判分居(Judicial Separation)

裁判分居與分居命令的效果相同,即雙方仍然是夫妻,但不須共同生活,獲得裁判分居的各方仍不得自由再婚。而只有在子女的福利作出適當的安排後,法庭才會給予此判令。

夫婦選擇申請裁判分居而不是離婚,可能基於以下理由:

當其中一方或雙方基於宗教或道德理由而反對離婚;
其中一方不希望對方再婚;
當雙方結婚不足一年,不能申請離婚;
避免喪失只有婚姻配偶才可享有的利益。
裁判分居判令不能阻止任何一方再申請離婚。

家事調解

家事調解專為一個自願參與的項目,協助辦理分居 / 離婚的夫婦,就子女安排和 / 或財務事項的解決方式達成互相接納的協議。調解由受過訓練的第三者(調解員),秉持不偏不倚的宗旨,協助雙方在保密的情況下就有關事宜作出溝通和協商。

收錄日期: 2021-04-18 17:26:4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70727060412AA6la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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