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為之性騷擾?《性別歧視條例》係唔係監管到在所有環境或場所發生既性騷擾行為?

2017-07-27 10:37 am

回答 (1)

2017-07-27 10:47 am
如任何人作出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為,而這些行為具冒犯性、侮辱性及威嚇性的,便會構成性騷擾,當中包括作出不受歡迎而從性方面獲取好處的要求。性騷擾者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並且可能要向受害者作出賠償。

根據《 性別歧視條例 》 第2(5)條和第2(8)條 ,任何人向一名男士或女士作出性騷擾行為,均屬違法,而有關性騷擾的條文亦適用於同性關係。舉例,如一名男士性騷擾其他男性,或一名女士性騷擾其他女性,兩者皆可被控告。

在《 性別歧視條例 》中有關性騷擾的條文並非適用於所有環境,概括來說,這些條文只適用於工作場所及教育機構內。《 性別歧視條例 》 第40條 亦訂明,若貨品 / 服務 /設施提供者性騷擾他們的顧客,便屬違法。

收錄日期: 2021-04-18 17: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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