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1:
本是修佛之人,在明代的法律中有著嚴格的要求,甚至將尼姑何時能出家,出家後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都列入了法律條文或典章制度文書之中。比如說,明代的法律中明確規定:「凡寺觀庵院,除見在處所外,不許私自剏建增置,違者杖一百還俗,僧道發邊衛充軍,尼僧女冠入官為奴。」 https://kknews.cc/history/ergbxy.html
更新2:
在獨裁封建制度就有法律制定,何況民主法治時代,制定宗教團體法,在民主社會中更是重要
更新3:
民主是法治不是獨裁人治,本著立法精神,立法原則,立法目的,以嚴密的方法探求其事 ... ? 不同意立法是開民主倒車,走回人治獨裁,或少數人霸佔多數人利益,避開法律行事行為我行我素嗎?
更新4:
不少打著宗教名義,實際上以怪力亂神之說混淆視聽,實際上進行詐財、販售藥品、甚至騙色行為,反讓正統宗教汙名化,讓宗教團體法制化,避免宗教淪為犯罪工具 潘維剛:「宗教法草案兼顧『政教分離』及『宗教自由』,符合民主憲政基本原則,且引領宗教團體正常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