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是300人,不過來屆是400人。
http://www.ece.gov.mo/zh_tw/intro.html
修改後的《行政長官選舉法》於2012年9月11日正式生效,主要內容包括:將選舉委員會由原來300人組成,增加至本年選舉第四任行政長官人選的選委會共400人組成,進一步擴大選委會的代表性;適當分配選委會各界別或界別分組的委員名額,兼顧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以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並實現均衡參與的需要;在選委會人數增加至400人的情況下,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人數由50名選委會委員增加至66人,以維持原規定六分之一的提名比例;將選委會委員選舉中法人選民的投票人數由11人增至22人,以增強選舉的代表性及民主參與成份;取消選委會委員選舉中的“自動當選”機制,以體現選舉的完整性,並提高選委會委員的認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