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一下關於薪水方面的事,假如公司五號發薪資,但公司居然規定說五號之前休假的要順延領薪資也就是說我如果在五號之前休其中兩天的話,例:我休3.4號,我以為我五號可領公司居然說我8號才可以領因為五號不算一天,那假如我好死不死剛好八號又排休那就變成要到10才可以領,這樣公司有觸法嗎?
回答 (1)
勞基法第23條第一項規定:發薪日是公司定期每月定期給付,就算是論件報酬制也是這樣。除非勞資雙方有特別協調發放時間,不可以單方片面決定延後發給。
收錄日期: 2021-04-28 17:15:2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70721004034AA9QcEX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