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下調,仍然係70歲。
http://www.1823.gov.hk/big5/FAQ/019005/index.shtm
高齡津貼是社會福利署為70歲或以上的香港居民,每月提供的現金津貼,以應付因年老而引致的特別需要。申請人不需通過入息審查。
合資格的高齡津貼申請人士必須:
1. 年滿70歲或以上;
2. 符合下列居港規定:
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 ;及
在緊接申請日期前連續居港最少一年(在該年內如離港不超過56天,亦視為符合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
註:
非法留港的人士,以及並非以定居原因獲准在香港居留的人士(例如輸入勞工和旅客),均不符合資格申請高齡津貼。
在核實申請人是否符合上述(b)項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時,如申請人在該段時間內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從事有薪工作及/或因病就醫,而又能提供足夠文件(及理由)予以證明,有關的離港日數可獲酌情考慮豁免計算。
3. 於領款期間,繼續在香港居留( 請按此參閱有關離港寬限的資料);
4. 沒有領取公共福利金計劃下的其他津貼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綜援");及
5. 並非受合法羈留或在懲教院所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