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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以往的普通法,任何在某地區出生的人士,便有權取得該地區的居留權和公民身分。此項規則仍適用於加拿大 、愛爾蘭及美國 ,可是英國和在殖民地時期的香港已取消了這規則。隨著法律上的改變,只有上一代 / 祖先與香港有聯繫的人士,才能夠單憑在本港出生而獲得居留權。
當香港的主權在一九九七年回歸中國大陸之後,雖然普通法制度仍被保留,但在本地出生的人士仍不能自動獲得居留權。目前的法律頗為複雜,基本上,在香港出生未必會獲授予任何權利,有關人士必須符合以下的附加資格:
在香港出生而同時擁有中國國籍的人士,不管其雙親來自何處,這些人士可享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這項規定是根據終審法院就 入境事務處處長對莊豐源一案作出的裁決而訂立。
本身並非中國籍但在香港出生的人士,如他們的父親或母親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們便可能享有永久性居民身分。在上述情況下,這些人士享有的永久性居民身分僅能保持至二十一歲為止,之後便必須自行向入境事務處申請取得有關資格(《基本法》第24(2)(5)條)。
本身並非中國籍的人士,如其父母亦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便不能籍著在香港出生而享有永久性居民的權利。如上述人士的雙親在香港居住,便必須為其子女取得受養人士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