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是歷史上第一個統治台灣全島的國家嗎?

2017-07-07 8:39 am
台灣自古以來就是平埔族跟高山族各部族獨立割據
荷蘭人來台灣以後統治範圍以台南為中心
活動範圍僅限於台灣中南部
西班牙人也曾來台灣短暫統治台灣北部
明鄭時期也是以台灣中南部為主
明鄭在台灣北部僅設有少數零星的據點
清朝統治了中央山脈以西的台灣西半部
但是中央山脈以東清代仍被稱為為化外之地獨立的番界
直到日治時期日本人理番之後才真正統一了全台灣島嗎?
日本是歷史上第一個統治台灣全島的國家嗎?

回答 (3)

2017-07-07 9:41 am
總督專權的統治體制

  日治時期殖民行政的主要特色概有:(1)臺灣總督總攬行政、立法、司法及軍事大權,形成總督專制之體制。(2)地方行政機關深具官治主義和從屬性色彩,行政官員完全是承奉上級機關的指揮監督,以執行法律命令和管理行政事務,各級地方行政機關欠缺自主權和自治權。(3)地方行政係以警察為中心,幾乎任何事務均有警察介入,造成若不藉警察之力,則任何事均行不通之現象,被稱之為「典型的警察政治」。

(一) 總督專制體制之建立
  1895年臺灣總督府成立後,以臺灣總督為軍、政首長。翌年,發布「六三法」,採委任立法制度,授權臺灣總督得頒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以「六三法
」作為臺灣立法制度之基礎,接著,制定有關行政、司法及軍事之法規,使得臺灣總督在行政上為綜理各項政務的最高行政長官,擁護不受節制的人事任免權,「總督府令」發布權;臺灣各級法院之管轄權,司法官、檢察官之任命權;加以臺灣總督為陸軍大將或中將出任的「親任官」,在軍事上有統率陸海軍之權。由是建立臺灣總督總攬行政、立法、司法及軍事大權的殖民統治體制。
  「六三法」雖附加有效期限三年之規定,但期滿後迭作延長:1906年另以「法律第三十一號」(簡稱「三一法」)加以取代,但仍維持委任立法原則,授予總督律令制定權和緊急命令權,只不過規定總督之命令或律令不得與日本本國的法律和敕令相牴觸罷了。該法沿用至1920年,結果使臺灣成為日本明治憲法的政治異域,臺人的權利和義務掌握在臺灣總督手中。而武官總督更強化臺灣的異域性。
  迨至1919年,武官總督肆行軍事高壓的「武斷統治」告一段落,原敬內閣進行改革殖民地官制,取消以武官專任總督的規定,並解除總督的軍事權。1921年,制定「法三號」取代「三一法」,標榜日本本國之法律原則亦適用於臺灣,總督的律令制定權僅限於因臺灣的特殊情況而必要時。儘管如此,並不意味著總督專制的殖民統治之本質有所改變。蓋總督的任用資格並非改為純文官總督,而是所謂「文、武總督並用制」,當總督為陸軍武官時,得並兼任臺灣軍司令官。顯示並未完全排除武官出任總督的可能性。1936年9月,日本果然因應需要,再度以武官出任臺灣總督。要之,實質上,臺灣總督府始終是日本的政治異域,儼然是「帝國中的帝國」。
  日治五十一年間,共歷經十九位總督,其中,武官總督十位,文官總督久位。


(二) 臺灣總督府的組織及其變遷
  臺灣總督府成立之初,施行軍政,設民政、陸軍、海軍三局,民政局下置內務、殖產、財務、學務四部。1896年改行民政後,設民政、軍務二局,民政局下分設總務、內務、殖產、財務、法務、學務、通信七部。1897年10月,修訂總督府官制,規定於總督官房之外,設陸軍、海軍幕僚及民政、財政二局。1898年6月,為節省開支,合併民政、財政二局為民政部,以民政長官為首長,下置人事、文書、外事、縣治、警保、法務、衛生、財務、殖產、稅務、通信、主計、會計、土木等十四課。1901年,再修訂總督府官制。民政部分設警察本署及總務、財務、通信、殖產、土木五局,實現警察政治完整的體系。其後,配合施政需要,局署雖有增刪和易名,但組織架構不變。
  1919年6月,修訂總督府官制,改民政長官為總務長官,廢民政部,改設內務、財務、遞信、殖產、土木、警務六局及法務部。其後,隨時配合施政需要,增廢部局。至日治末年,其組織為文教、財務、礦工、農務、警務五局及外事、法務二部。此外,先後設置各種產業研究試驗機關。
  至於諮詢機關,據「六三法」,總督府設評議會,由總督及府內高級文武官員組成,議案之議決雖採多數決,惟總督對已發布之議案得加以修正或撤回,顯示該會不過是形式上的諮詢機關。1906年制定「三一法」之後,另設律令審議會以取代評議會,專事律令之審議,成員仍一律是總督府高級官員。1921年6月,總督府制定臺灣總督府評議會官制和組織規程,恢復設置評議會,而廢除律令審議會。評議會以總督為會長,總務長官為副會長,會員數為除正、副會長外二十五人以內,由總督府高級官員及總督遴選的民間臺、日人代表組成,任期二年,但任期中總督得視需要予以解任。就權限觀之,該會不過是總督監督下的行政諮詢機關,諮詢事項僅限於一般事務,並不包括律令、財政收入等與人民利害較有關之事務,而且,意見之採納與否完全任由總督決定,會員對之毫無約束力。因此,臺人輿論譏評其「空掛民意的招牌」。


(三) 地方行政制度之沿革
  日治之初,總督府參酌清代舊制,設三縣一廳十二支廳。1897年5月,修訂地方機關組織規程,改全臺六縣三廳,縣、廳之下設八十六個辨務署,其下設街、庄、社等,作為基層行政機關,街、庄、社長由臺人擔任,係由辨務署長遴選轄區內具才德資望之士,呈報縣知事、廳長核可後任命之。同時,縣(廳)、辨務署各置名譽職的參事五人以內,分別由總督、縣知事就轄區內具才德資望之臺人任命之,為知事、署長處理地方行政事務之顧問或承其命辦事。從此,總督府正式建立以辨務署、街庄社作為縣廳之行政輔助機關的地方制度。
  1901年11月,廢縣、辨務署而置廳,全臺分為二十廳,廳下設支廳以為輔助;廳設名譽值的參事五人以內,由廳長就廳內具學識資望之臺人任命之,為廳長之顧問或承其命辦事。街庄社制一仍其舊。1909年10月,改二十廳為十二廳,各廳參事增為十人以內,廢街庄社長制,在原街庄社或合數街庄社設區,設區長一人及書記若干人。由上顯示,各級地方行政機關始終欠缺自主權和自治權,而深具官治主義和從屬性色彩。行政官員完全是在上級機關指揮監督下執行法律命令和處理行政事務,街庄社長和區長不具官吏資格,無固定俸給,僅支給事務費,以協助處理行政事務,全然異於日本國內的地方行政制度。
  1920年10月,發布改革地方制度,制定州、市、街庄制度,使州、市、街庄不僅是行政區劃,同時,亦是地方公共團體。選派官吏出任州知事、市尹、街庄長,受官府監督,處理委任事務。並於州、市、街庄各設協議會,作為諮詢機關;各級協議會分別以州知事、市尹、街庄長為議長;州協議會員由總督選任之,市協議會員由州知事選任之,街庄協議會員由州知事或廳長選任之,均為名譽職,任期二年。於是將臺灣西部十廳廢除,改設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等五州,東部的臺東、花蓮港廳仍保留舊制;州、廳之下共設四十七郡、三市、五支廳、二百六十街庄、十八區等,開啟所謂「準地方自治制度」時期。其後,為因應需要,郡市以下不時有所調整,至1945年全臺計有五州、三廳、五十一郡、十一市、二支廳、六十七街、一百九十七庄。
  然而,此一新地方制度並未明定州、市、街庄為法人,亦未對各級行政區域之居民和公民有任何規定。州知事、市尹、街庄長均係官派官吏,但日本國內市長、町村長則分別由市會、町村男性公民選舉,因此臺灣的市尹、街庄長之行政職權實較日本國內市、町村長為大。尤其是各級協議會員完全官選,且只有諮詢權,不像日本國內的縣、市、町村會議員為民選,擁有諮詢、議決、行政監察、建議等權。要之,各級協議會不過是徒具形式的民意代表機關。州、市、街庄分別受上級機關強有力的監督,以致自主權和自治權均極為有限,但深具中央集權的官治主義性格。職是之故,1920年代臺灣遂有地方自治改革運動之倡起,要求施行完全自治制度,將州知事、市尹、街庄長、協議會員等改為民選,協議會改為議決機關。經十餘年的努力,終於迫使總督府不得不稍作讓步,開放部分參政權和自治權給臺人。
  1935年4月,總督府正式發布地方制度改革相關的新法令,其要點為明訂州、市、街庄為法人及其公共事務之範圍;擴大自治立法權範圍;廢除州、市預算的認可制度,惟街庄因無議決機關,故其預算仍須經廳長或郡守認可;將街庄長和助役由名譽職改為有給職;廢除州、市協議會,改設州、市會作為議決機關,廳及街庄則仍設協議會作為諮詢機關;確立選舉制度,規定市會議員、街庄協議會員中半數由州知事官選、半數民選,選舉方式採有限制選舉,凡年齡滿二十五歲以上男子、營獨立生計、居住該市街庄六個月以上、年納市街庄稅五圓以上者,即具有選舉和被選舉權,州會議員半數由臺灣總督任命、半數由市會議員及街庄協議會員間接選舉選出,任期四年;州、市仍各設參事會,由州知事、市尹主持,議決州、市會委任事項,或於州、市會未成立或休會時取代其職權以議事。此外,州知事、市尹、街庄長仍舊官派且兼任州市會、街庄協議會議長。1935年11月及1939年11月總督府先後舉行兩次市會、街庄協議會員選舉,1936年11月及1940年11月舉行州會議員選舉,地方自治機關的組織和職權未再修訂。


(四) 典型的警察政治
  臺灣的警察制度異於日本國內,其除了執行警察事務外,並輔助執行其他一般行政事務,實為臺灣殖民政策重心之所在。自由主義學者矢內原忠雄即指出臺灣的統治是典型的警察政治。
  被當作基層行政輔助機構的保甲制度,乃是接受警察之監督和指揮,因此,警察力量深入基層相當有效地貫徹社會控制之目標,確保社會秩序和治安,為殖民統治奠定堅實的基礎。茲詳述如下:
  1895年總督府成立後,內務部內設有警保課,主管警察、保安事務。9月,從日本募得警部六十七人、巡查六百九十二人,分發至地方執行警察勤務,是為臺灣設置警察之嚆矢。當時為軍政時期,為避免與軍憲業務重疊,乃協調決定警察主要事務為衛生和戶口調查。1897年,實施所謂「三段警備制」,警察負責警備地區為平靜之地帶,對治安的維持仍居軍憲之輔助地位。是年底,警察員額增為警部長六人,警視二十人、警部二百五十人、巡查三千零二十人、合計三千二百九十六人。不及三年員警增加二千五百三十七人,顯示警力擴充之迅速。
  1898年,總督兒玉源太郎進行改革警察制度,在各地大量增設派出所,設置訓練機關,儲訓警察人才,增加警察人員,募集臺人巡查補作為輔助,將維持治安之任務完全委諸警察,採用保甲制度作為警察的輔助機關。同時,在總督府設警察本署,置警視總長掌握一切警察權,指揮全臺的警察機關。從此,警察成為主力而軍憲轉為協辦角色。至1901年底,警察員額增為警部一百七十六人、警部補二百九十六人、巡查三千四百六十九人、巡查補一千七百三十四人,合計五千六百七十五人,派出所九百三十個,創下日治初期的高峰。以如此雄厚的警力,遂於翌(1902)年完成震撫武裝抗日勢力。
  1901年11月,隨著廳制之實施,總督府再改革警察制度,在各廳設置警務課,以警部任課長,輔助廳長,掌理警察事務。廳下設支廳,以警部為支廳長,負責執行廳務。由是警察兼掌警察事務和地方一般行政事務,警部同時監督指揮派出所和街庄役場,亦即是警察成為地方行政和治安的中心。1906年,警察本署設蕃務課;1910年,廳警察課設蕃務係,警察成為「理蕃」政策的執行者,故警察員額再增加,是年,「蕃地」警察即多達三千人。其後,「蕃地」警察長期居高不下,至1940年底,為了十六萬原住民,仍設置四百八十六個派出所,巡查一千九百四十四人、警手三千一百六十七人,合計多達五千一百一十一人。
  1920年,地方制度改革,廢廳置州,全臺改為五州二廳,州下置郡、市。州設警務部,內分高等警察、警務、保安、衛生、理蕃等課,以警視、技師或警部充分課長。郡置郡守,兼掌警察權,其下設警察課,內分警務、保安、司法、衛生、高等警察、理蕃等係,配有警視、警部、警部補、巡查等,由郡守指揮監督,無管轄「蕃地」者不設理蕃係;另設有消防組。市設市尹,負責一般行政事務,另設警察署,負責警察事務,其下設警察分署,署下及街、庄置警察官吏派出所。花蓮港、臺東二廳則以其情況特殊,仍沿用舊制。至於總督府,則縮小警務局長的權限,規定必須依總督和總務長官之命令以執行警察事務,並指揮、監督廳長、州警務部長及警視以下的警察人員。此一改革乃是將一般行政事務與警察事務分開,並將警察機關的直接指揮權移到州知事、廳長手中。然而,由於可以指揮、監督街庄的郡守兼有警察權,加以警察權力的強大和保甲制度的嚴密,因此,警察仍強力且全面地干涉一般行政事務。
  1937年中日戰爭爆發後,臺灣亦被納入戰時體制,各種有關經濟統制之法令陸續實施。翌年10月,進而實施經濟警察制度,總督府警務局、各州警務部設經濟警察課,市警察署、郡警察課設經濟警察係;全臺配置經濟警察二百四十七人,專事取締違反經濟統制法令之事件。1939年10月,日本「國家總動員法」全面實施,故翌年經濟警察增為三百八十人。不久,因暫時物質困難,糧食及其他重要物資實行配給,經濟警察有所不足,一般警察亦從事經濟統制工作,於是臺灣警察幾乎悉數經濟警察化,警察政治的色彩益見濃厚。
  日治時期,警察權力可說無所不在,這非僅是因總督府建立遍布全臺嚴密的警網和充分的警力,同時,是因警察職權不斷擴大而至於無所不管。具體而言,警察職權如下:其一、法律的執行者和公共秩序的維護者:警察擁有審查出版、監視公共集會、管制槍砲彈藥、審理小刑案、取締非法勞工入境、消防業務、取締吸食鴉片、監督保甲、管理蕃地,以及管理當鋪、澡堂、旅館、餐廳、屠戶、妓女戶、公共衛生事務等職權。其二、協助地方政府處理一般行政事務,舉凡宣傳政令、收稅、控制灌溉和用水、維修道路、促進工業和教育、土地調查、管理戶籍、普查戶口等,在在需要警察支援。其三、執行經濟統制措施。由上可知,警察乃是有效貫徹殖民政策之行政工具,長期強有力地控制臺灣社會,以令人畏懼的權威處理和干預臺人的日常生活。1920至1930年代前期,《臺灣民報》、《南音》、《臺灣文藝》、《三六九小報》等即經常刊載反映日本警察對臺人日常生活之控制和影響的文學作品。

(五) 保甲制度與社會控制
  保甲原是清代臺灣地方自衛組織,其任務在於協助政府防範盜匪及維護地方安寧。1898年8月,總督府公布「保甲條例」,全面成立保甲,實行連保連坐責任,使之成為警察行政的輔助機關。其制規定十戶為甲,十甲為保,保立保正,甲立甲長,由保甲中的戶長推選,經地方官認可後出任,任期二年,係無給的名譽職,未另設事務所而在自宅處理保甲事務。
  保甲之任務為調查戶口,監視出入者,警戒風水火災,搜查「土匪」、戒除吸食鴉片、預防傳染病、修橋鋪路、義務勞動、預防蟲害獸疫等。為使保甲制度發揮作用,規約中訂有「刑罰連坐責任」及「保甲規約連坐責任」等規定。同時,為鎮壓「匪徒」及防範天災,由保甲中十七歲至四十七歲的男子組成「壯丁團」,推選團長、副團長出任領導,均係名譽職。保甲及壯丁團經費均由保甲內各戶負擔,保甲職員及壯丁團員均無報酬,若有必要給酬時,宜陳請知事批准。總督府因此節省巨額的行政經費。
  保甲成立之初,主要作為政治和社會控制之工具,其為警察行政的輔助機關,在警察指揮、監督下,維持地方秩序;其有舉發犯罪、協助搜捕犯人之責;「壯丁團」成立後,成為協助總督府鎮壓武裝抗日的重要工具,對所謂「搜剿土匪」可說頗有功績。為了助剿抗日勢力,其組織和人數不斷增加,至1903年7月,全臺計有保四千八百一十五個、甲四萬一千六百六十個、壯丁團一千零五十八個、團員十三萬四千六百一十三人,顯示總督府動員之徹底。另一方面,因地制宜,制定保甲規約,規範約束保甲成員,使保甲成員日常生活、行動等完全在控制之中。
  隨著社會新秩序的建立和治安的安定,總督府進而使保甲成為基層行政的輔助機關,成立保甲聯合會、設置保甲書記,明文規定保甲役員必須輔助區長、街庄長執行各區、街、庄的行政事務。由是保甲不只輔助執行警察事務,舉凡民政、建設、交通、納稅及戶口調查等一般行政事務亦在其輔助執行之內。甚至利用保甲協助放足斷髮、推廣日語、改良風俗、破除迷信、民風振興等運動。以放足斷髮運動為例,1915年總督府以纏足頗難改善為由,通令各廳長將禁止纏足及解纏事項附加於保甲規約中,利用保甲強制婦女放足,一時雷厲風行,只有經醫師證明蹠趾已彎曲無法恢復者可免解纏。此外,總督府亦利用保甲推動臺灣的綠色革命。
  1937年中日戰爭爆發後,總督府更進一步將保甲作為戰時動員的機器。不久,各郡有保甲協會之成立,各州則成立保甲協會聯合會。至於壯丁團,則有州聯合保甲壯丁團之成立,而有大隊、支隊、中隊、小隊、分隊等編制。此一時期,保甲數和壯丁團數均呈激增現象,1937年,計有保五千六百一十個、甲五萬三千六百九十四個、壯丁團一千零三十五個、團員四萬二千四百七十五人;迨至1942年,增為保六千一百六十七個、甲五萬八千九百一十六個、壯丁團一千一百一十七人、團員六萬二千六百零五人。
  1945年6月,鑑於警察機關已相當充實,而保甲制度亦已長期發揮其作為警察輔助機關、行政末端組織及鄰保共同體之效果,總督府乃正式廢除該制度。保甲制度可說與日本殖民統治相始終。
參考: 黃秀政、張勝彥、吳文星著,〈第七章、日治時代的政治與經濟〉,《臺灣史》,(台北:五南,2002),頁180-190。
2017-07-09 5:17 pm
若果是指漢人居民的話,清朝確實並未實際統治全台灣耶,更加不用說滿人耶,不過清朝的以番治番,就是等同大陸的土司制耶,名義上都是清朝治下耶,那清朝也未能統治全大陸耶。


http://mypaper.pchome.com.tw/r95341046/post/1308570605


土地、結盟與族群關係


台灣的土地簡單來說都是原住民的土地(而當時的原住民又分為生番與熟番,熟番的意思是歸順清朝朝廷的平原番民,而生番則大多是居於山地丘陵未受皇朝教化的番民;前者大致上是現代所稱呼的平埔族,而後者則較近似高山族;但是兩者的構成與中國東南沿海的閩粵在血緣基因上面有很多的相同),清朝領有台灣時明確的訂定禁墾番地的舉動,但清政府治理上的缺失,還是沒有辦法阻止番地受到漢人的侵墾;清代漢人要取得土地必須先向官府申報,等確定了土地沒有主人後政府才發給開墾的執照(墾照),並且限定在一定的期間內必須將土地耕種,然後納稅;這是合法的土地開墾,也是開墾非番社的土地(過程只要跟番社溝通好,通常都很容易取得),但是這樣的開墾方式需要大量的資金,加上官府巧立名目,所以並非一般人都可以開墾,也只有錢人方得依此方式取得土地;另外一種呢?則是跟番社租用土地,這樣就不用繳稅。而且也不用向政府申報,不過這樣的方式是官府所禁止的,因為租用土地的漢人往往會在契約上動手腳,甚至取得永遠耕作的權力;如此一來,漢人便成為土地的實際擁有者。

朱一貴事件後,清政府發現有相當多私墾的田地,於是希望能夠將這些土地都加以登記、清查以歸還番民,並且劃定番地保留區,禁止漢人偷墾;但是藍鼎元則認為全台灣的土地都是番地,要還也還不完還,不如開放開墾,倡導登記反而可以增加國家的收入;這樣的意見被雍正皇帝採用,因而在雍正二年的時候開放開墾番地,並且以減稅的方式鼓勵登記(但減稅的方式有很多易動的條款,在這邊不詳述);除此之外,還劃定番地保留區的界線,禁止漢人往番民的地區開墾;藍鼎元的建議算是部分被接受了,但仍抵擋不了漢人對番民的侵墾;在番民土地越來越少,還要納稅與服勞役的情況下,番民的生計嚴重的受到打擊;於是雍正末年彰化地區的番民群起叛變,北部的番社也跟著響應,但卻遭到清朝大軍快速的平定。這個事件後,台灣的熟番約減少了三分之一到一半的人數;事後,乾隆皇帝派遣御史高山前來台灣進行巡察,高山認為台灣民番關係複雜,熟番地權日益流失,以及生番隨時可能作亂下山「出草」,高山建議將熟番、漢人與生番三著的地理位置從新分配;也即將熟番遷往近山的丘陵,以熟番制約漢人私墾土牛界外的土地,並且將私墾者加以重罰。


乾隆三十三年台灣道張珽對熟番地作出更進一步的保障,將番地一律禁止登記,使所有的番地都變成免稅的熟番地(乾隆時因為熟番需要防守邊疆所以不用納稅);斷絕番地過戶給漢人的途徑;清政府雖然一昧的保護熟番地權,並採用高山的建議採用分段的方式以(熟)番制漢、以(熟)番制(生)番,但乾隆五十一年時所爆發的林爽文事件卻發現保留區界外有大量的私墾田園;乾隆五十五年,平定林亂的大學士福康安重新堪定熟番地界,將戰亂發起者、資助者的土地一律歸番管業(養瞻地),並選定精壯的番人四千餘名歸入官方管理,而對土牛界外的地區官方則默許漢人的開墾-設隘防番,從此熟番的角色由原來的作為生番與漢人的夾心變為維持內部社會穩定的輔助力量。


除採「以番治漢」的方式外,清政府還採用了「以漢治漢」的方式進行族群的治理;這主要分為功名體系與科舉體系,兩者似乎有很多的雷同,但實際上前者是以義民的方式呈現;如前所述,台灣有相當多的民變,但是族群間又相當的不合;於是一但某一個群體發動民變時,另外一個群體便可以名正言順的加以討伐;事後清政府會以義民的形式犒賞這些幫助清政府平亂的群體,而義民也享有諸多的特別待遇;也因為這種關係,使的義民往往會特別的跋扈(最著名的義民團體就是高雄的六堆,該團體還擁有大炮)。後者則是有關考試制度,清朝的考試制度誠如吾人所了解的一般,分為秀才、舉人與進士,而考試過名額則是秀才只需考過就可以獲得,而舉人則是有一定的限額(因為舉人可以成為候補的官員,而且需要受到地方官員的重視,算是很有「面子」的角色);清政府正是在舉人的名額與學校的設立上動手腳,諸如劃分泉州人、漳州人與客家人舉人的名額;而名額的增加需要透過捐錢與幫助清政府平定叛亂的方式獲得,對於商人的富家子弟而言,能夠有錢又能夠真正的考試獲得功名是相當光榮的事情;於是商人團體們便多半培養團練、捐錢從事公益活動,除了自己可以買到功名外(捐官),也可以因此獲得更多考試的名額,這樣的做法也促成不同祖籍的商人團體互相在私底下較競。亦即清政府不僅僅拉攏番民團體外,更進一步的分化島內的漢人團體;對清政府來說,當這些團體團結的時候反而才是棘手的問題!也因為如此,清朝治理底下的台灣並沒有一致性的公共建設,反而是不同的團體自己自發的修築水提、灌溉渠道,這也進一步加深漢人團體間的分化。
2017-07-07 4:00 pm
1)、日本的確是第一個統治台灣全島的國家。而且,也是將台灣視為(日本領土)。以此觀念而全面進行建設台灣。
2)、它是全面性、系統性:在政治、教育、文化、交通、城市、農、漁、牧⋯陸軍、海軍、空軍⋯⋯等等,全面性進行呀。採取世界級、最新潮思想的目標,力行完成呀。
3)、實例ㄓㄧ:(玉山頂氣象觀測站)的建立、管理系統。一直是延伸使用到今天(2017年)呀。台灣在(颱風季節),使用它,依賴它喔。


收錄日期: 2021-04-24 00: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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