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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是由”法律事實“構成的
法律事實是根據通過質證、沒有被排除的證據認定的推斷的事實,法律事實不是真實,而僅僅是一種推測。
法律人認為世界是由”法律事實“構成的,這包含兩層含義:第一,法律人相信證據,而不輕信一面之詞,更不訴諸情感,對“我弱我有理”更是嗤之以鼻,這就是所謂的”證據意識”;第二,法律人不是機器貓,不執著所謂的“真相”,只要經過質證後的證據形成了一個法律事實,那麼法律人就相信它就是真的,這就是所謂的“程序正義”。
舉個例子,甲借給乙1000塊錢,這是一個客觀事實,但如果甲無法拿出證據證明這一事實,那麼這一事實對法律人來說也就不存在,而不會因為甲苦苦哀求“如果拿不回這1000塊錢我媽媽的病就沒錢治了”,或者“我跟你關係這麼好你還不相信我嗎”而認為甲曾經借給乙錢。反之,甲未曾藉給乙1000塊錢,但只要甲拿出證據證明乙向他借過錢,而乙無法證明這些證據是虛假的,那麼這一事實對法律人來說就是存在的。
在審判中,法律事實就是法官所認定的事實,或曰”內心確認“。法律人並不在乎事情客觀上是怎麼樣的,而是”法官“(或者別的什麼人)會如何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