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政治必須符合民治(by the people)的原則,其前提是人民能夠控制政府,使這理想落實,就必須開放政治競爭的管道,使公民能夠自由選擇合宜的公職候選人。換言之,就是透過開放、公平的選舉過程,人民以選票來決定政府的去留。在這種制度下,執政者不能不考慮民意的動向,因時因地修改政策,裨能保住執政地位。相反的,在野人士也可透過自由競爭,和平合法的爭取人民的認同,以便在下次的選舉,贏得政治職位。因此,無論在朝在野都必須以民意為依歸,豈不符合了主權在民的理想?
舉英國政治為例,執政職位是開放給不同的政黨所提名的候選人自由角逐,當保守黨獲得多數選民支持時,工黨、自由黨等政黨就淪為在野政黨,在野政黨因要爭取下次選舉反敗為勝,所以必須嚴苛的監督、批評執政黨,相對的,執政黨不能不戰戰兢兢的決策、施政,以保障政治地位。惟這種競爭,雙方具有尊重憲政秩序的共識,執政黨尊重少數的在野黨,而在野黨也以「忠誠反對黨」(Loyal Opposition)自居,相當符合中國所謂「君子揖讓而昇,退而飲」的政治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