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像一下,在兩軍交戰中的成與相剋?

2017-07-01 3:24 pm

回答 (1)

2017-07-01 9:06 pm
什麼是戰爭?

  克勞塞維茨在解釋何謂戰爭這一抽象議題上,費心地由戰爭的各個要素(elements)說明起,再到它的各個部分(parts),最後組合成戰爭全體(the whole),即由核心而外圍、先簡單後複雜;並且別於其他議題,克氏強調在《戰爭論》中,部份與全體必須同時反覆地檢驗,才可探析其全貌。
  首先在對戰爭的定義上,誠如克氏所言:「我不打算一開始就給戰爭下一個冗長的定義,而是想從戰爭的要素-『搏鬥』,來進行討論」。戰爭無非是較大規模的搏鬥而已。如果把構成戰爭的無數個搏鬥作為一個整體來考慮,最好想像一下兩個人搏鬥的情景。每一方都企圖透過暴力強迫對方服從自己的意志。他們的直接目的都是打垮對方,使對方不能再做任何抵抗。
  所以,戰爭是迫使敵人服從我方意志的一種暴力行為(War is thus an act of force to compel our enemy to do our will)。
  克氏強調,為了對抗對方暴力,必須用技術的和科學的發明來裝備自己。暴力與它所受到國際法與慣例的限制同時存在,但這種限制微不足道,在實質上並不削弱暴力的力量(force)。因此,戰爭的真正目的,是把自己的意志透過暴力強加於敵人,而必須使敵人無力抵抗。

(一)戰爭的特性

1、暴力的極大使用 
  克氏認為戰爭不是仁慈的人施展其大愛的場所,有如戰爭這樣危險的事情中,由仁慈而產生的這種錯誤思想正是最為有害的。物質暴力的充分使用絕不排斥智慧同時發揮作用,所以不顧一切、不惜流血地使用暴力的一方,在面對較弱一方時,必然會取得優勢。必須知道,厭惡暴力一方忽視暴力性質的做法是毫無益處,在戰爭中將可能犯下重大錯誤。
  他多次提及「文明民族」的戰爭其殘酷性和破壞性比「野蠻民族」的戰爭小得多,這是由交戰國本身的社會狀態和這些國家之間的關係決定的。雖然戰爭是在社會狀態和國與國之間的關係中產生的,是由它們決定、限制和緩和的,但是它們並不是屬於戰爭本身的東西,它們在戰爭發生以前就已存在,因此,如果硬說緩和因素屬於戰爭哲學本身,那是不合情理的。
  人與人之間的鬥爭,本來就包含敵對感情和敵對意圖這兩種不同的要素。我們所以選擇敵對意圖這個要素作為我們定義的標誌,是由於它帶有普遍性。因此,甚至最野蠻的近乎本能的仇恨感,沒有敵對意圖也是不可想像的,而許多敵對意圖,卻絲毫不帶敵對感情,至少不帶強烈的敵對感情。在野蠻民族中,來自感情的意圖是必要的,在文明民族中,出於理智的意圖是主要的。這種差別並不是野蠻和文明本身決定的,而是由當時的社會狀態和制度決定的。所以並不是任何時候都必然有這種差別,只是大多數場合有這種差別。總之,即使是最文明的民族,相互間也可能燃起強烈的仇恨感。
  由此可見,如果把文明民族的戰爭說成純粹是政府之間理智的行為,認為戰爭越來越擺脫一切激情的影響,以致最後實際上不再需要使用軍隊這種物質力量,只需要計算雙方的兵力對比,對行動進行代數演算就可以了,那是莫大的錯誤。
  因此,基於克氏的解釋,戰爭是一種暴力行為,而暴力的使用是沒有限度的。因此,交戰的每一方都使對方不得不像自己那樣使用暴力,這就產生一種相互作用。從概念上說,這種相互作用必然會導致極端。這是我們遇到的第一種相互作用和第一種極端。

2、戰爭目標是使敵人無力抵抗
  不論戰爭的發展或演變如何,戰爭要使敵人服從我們的意志,使敵人無力抵抗的目標是不變的。從理論上說,進行中的軍事活動所引起處境上的任何變化,都必然對敵人更加不利。作戰一方可能陷入的最不利的處境是完全無力抵抗。因此,如果要以戰爭行為迫使敵人服從我們的意志,就必須使敵人或者真正無力抵抗,或者陷入勢將無力抵抗的地步。由此可以得出結論:解除敵人武裝或者打垮敵人,不論說法如何,必然是戰爭行為的最終目標。
  克氏認為戰爭並不是活的力量對死物質的行動,它總是兩股活的力量之間的衝突,因為一方絕對的忍受就不能成為戰爭。這又是一種相互作用。我們要打垮敵人,敵人同樣也要打垮我們;這是第二種相互作用,它導致第二種極端。

3、戰爭並非孤立而為,亦非短暫一擊
  敵對雙方的任何一方對另一方來說都不是抽象的,就連意志這個在抵抗力中不依賴於外界事物而存在的因素也不例外。意志並不是完全不可知,而戰爭亦不是突然發生的,它的擴大也不是瞬間的事情。因此,交戰雙方根據對方的情況和正在做什麼,來對戰爭加以判斷。如果在戰爭中只有一次決戰或者若干個同時進行的決戰,那麼為決戰進行的一切準備就自然會趨向極端,因為準備時的任何一點不足,都將無法補救。
  在現實世界中可以作為衡量這種準備依據的,至多只是我們所能掌握敵人的準備情況,其他一切都是抽象的。但是,如果戰爭是由一系列連續的行動構成的,前一行動以及隨之出現的一切現象,自然就可以作為衡量下一個行動的尺度。這樣,現實就取代了抽象,從而緩和了向極端發展的趨向。
  然而,如果能夠同時使用全部鬥爭手段,那麼每次戰爭就必然是一次決戰或者若干個同時進行的決戰。一次失利的決戰勢必使這些手段減少,因而如果在第一次決戰中已經全部使用了這些手段,實際上就無法再有第二次決戰了。以後可能繼續進行的一切軍事行動,實質上都屬於第一次行動,只不過是它的延續而已。
  因此,克氏強調,即使在第一次決戰中使用了巨大的力量,均勢因而遭到了嚴重破壞,但均勢還是可以重新恢復的。由於以後還有可能發生決戰,使得人們不敢過多地使用力量。在第一次決戰時就不會像只有一次決戰那樣集中力量和使用力量。敵對雙方的任何一方由於存在弱點而沒有使用全部力量,對對方來說,就成為可以緩和的真正的客觀理由。透過這種相互作用,同極端發展的趨向又緩和到按一定尺度使用力量的程度。

(二)戰爭的政治延續性與非絕對性

1、戰爭的政治性本質
  民族戰爭,特別是文明民族的戰爭,總是在某種政治形勢下產生的,而且只能是由某種政治動機引起的。因此戰爭是一種政治行為,是一種完善的、不受限制的行為;只有在暴力的絕對的表現時,戰爭才會獨立於政治之外,且代替政治。
  直到現在,每當政治與軍事之間的不協調引起理論上的分歧時,人們就是這樣看問題的。但事實並非如此,這種看法是根本錯誤的。正如我們所看到的那樣,現實世界的戰爭並不是極端的,它的緊張也並不是透過一次爆炸就能消失的。戰爭是一些發展方式和程度不盡相同的力量的相互作用。這些力量有時很強,足以克服惰性和摩擦產生的阻力,但有時又太弱,什麼作用都沒有。
  因此,戰爭彷彿是暴力的脈衝,有時急有時緩,但不管怎樣,戰爭都有一段持續時間,是以使自己接受外來的作用,做各種可能的改變。簡單地說,戰爭仍然服從指導戰爭意志的支配。既然我們認為戰爭是政治目的引起的,那麼很自然,這個引起戰爭的最初動機在指導戰爭時應該先受到最高的重視。但是政治目的也不是因此就可以任意地決定一切,它必須適應手段的性質,因此,它往往也會有很大的改變。政治貫穿於整個戰爭行為中,並且只要引發戰爭的各種力量允許的話,它就會持續不斷地對戰爭發生影響。
  戰爭不僅是一種政治行為,而且是一種真正的政治工具,是政治交往的繼續,是政治交往透過另一種手段的實現,如果說戰爭還有什麼特殊的地方,那就是它的手段特殊而已。軍事藝術可以在整體方向上要求政治方針和政治意圖不與這些手段發生矛盾,統帥在具體場合也可以這樣要求,而且這樣的要求確實不是無關緊要的。不過,無論這種要求在具體情況下對政治意圖的影響有多大,仍然只能把它看做是對政治意圖的修改而已,因為政治意圖是目的,戰爭是手段,沒有目的的手段永遠是不可想像的。

2、戰爭是政治的延續
  戰爭在交戰雙方的各項行動中暫時結束或逐漸平息,但絕不是從此結束。戰敗國往往把失敗只看成是暫時的不幸,而這種不幸在將來的政治關係中還可以得到補救。很明顯,這種情況也必然會大大緩和緊張的殘酷性和力量使用的激烈程度。
  整個戰爭行為擺脫了力量的使用,總是向極端發展的嚴格法則。一旦不再擔心對方追求極端,自己也不再追求極端,那麼就可以透過判斷來確定使用力量的限度,當然只能根據現實世界的現象所提供的材料和概然性規律來確定。既然敵對雙方不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具體的國家和政府實體,既然戰爭不再是一種理想化的東西,而是一個有著自身規律的行動過程,人們就可以根據實際現象所提供的材料,來推斷那些應該知道而尚未知道的將要發生之事。
  基此,趨向極端法則的作用一旦減弱,這個意圖一旦退居其次,戰爭的政治目的就必然又顯露出來。作為戰爭最初動機的政治目的,不僅成為衡量戰爭行為應達到何種目標的尺度,它必須與雙方國家聯繫起來才能成為這種尺度,因為我們研究的是實際事物,而不是存粹的理念。
  同政治目的在不同的民族中,甚至在同一民族的不同歷史時期,可能產生完全不同的作用,所以,只有當我們確認政治目的能對它應動員的群眾發生作用時,我們可以把它當做一種尺度,這就是為什麼要考慮群眾特點的原因所在,即便是同一政治目的,也可能因群眾對戰爭採取支持或者反對態度而產生完全不同的結果,這一點是不難理解的。在兩個民族和國家之間可能存在著諸多緊張的關係,當敵對情緒累積到一定程度時,即使戰爭的政治動機本身很小,也能產生一種遠遠超過它本身作用的效果,而引起戰爭的徹底爆發,這一點不僅是針對政治目的在雙方國家能夠動員多少力量而言,而且也是針對政治目的應該為戰爭行為確立何種目標而言。
  有時政治目的本身就可以作為戰爭行為的目標,例如佔領某一地區,有時政治目的本身不適於作為戰爭行為的目標,那麼就需要另外選定一個目標作為政治目的的對等物,並在媾和時能夠代替政治目的。即使在這種場合,也始終要先考慮相關國家的特點。有時,當政治目的需要透過其對等物來達到時,這個對等物就得比政治目的大得多。群眾的態度越冷淡,兩國國內的氣氛和兩國的關係越不緊張,政治目的作為尺度的作用就越顯著,甚至成為決定性作用,有時政治目的本身就可決定一切。
  如果戰爭行為的目標是政治目的的對等物,那麼戰爭行為一般來說就趨向緩和,而且政治目的作為尺度的作用越顯著,情況就越是如此。這就說明,為什麼從殲滅戰到單純的武裝監視之間,存在著重要性和強烈程度不同的各種戰爭,這裡面並沒有什麼矛盾。但是,這又出現另一個戰爭面貌的問題,需要加以說明和解答。

(三)戰爭的多樣性

1、最大限度地使用力量與現實上的修正
  評估敵人可投入戰爭的實際力量,是必要但卻困難的準備工作,如能精確計算出敵人的軍事戰鬥力量,我方以最大勝算對應之,則戰爭勝負已定。假如我們能用這種方法大體上估計出敵人的抵抗力,那麼我們也就可以據此決定自己應該使用多大力量,或者加大力量以造成優勢,或者在力有未逮的情況下,盡可能地增強我們的力量。但是敵人也會這樣做。這又是一個相互間的競爭,從純概念上講,它又必然會趨向極端。這就是我們遇到的第三種相互作用和第三種極端。
  但是,我們要在戰爭的純概念中為提出的目標和使用手段找到一個絕對點,那麼在不間斷的相互作用下,我們就會趨向極端,陷入玩弄邏輯所引起的不可捉摸的概念遊戲之中;每一次都必須最大限度地使用力量,這種做法無異於紙上談兵,毫不適用於現實世界。
  即使使用力量的最大限度是一個不難求出的絕對數,我們仍然不得不承認,人的感情很難接受這種邏輯幻想的支配。如果接受了這種支配,在某些情況下就會造成力量的無謂浪費。克氏認為,這必然與治國之道的其他方面發生牴觸、同時還要求意志力發揮到與既定的政治目的不對稱的程度,這種要求是不能實現的,因為人的意志從來都不是靠玩弄邏輯獲得力量的。
  因此,戰爭並非是純抽象的行為,戰爭也難有不變的規律,過分樂觀的衡量戰爭敵我雙方,想尋求出最大限度的軍事力量是不切實際的。戰爭往往是經過雙方長期評量,且受軍事以外的其他要素所牽動;除非在下列三種狀況下,戰爭的發展才屬樂觀可期:
  1、戰爭是突然發生的,它與以前的國家生活沒有任何聯繫,且是完全孤立的行為;
  2、戰爭是唯一的決戰或者是由若干個同時進行的決戰組成的;
  3、戰爭的結局是圓滿的,對戰後政治形勢的估計不會對戰爭發生任何影響。

2、軍事行動的間歇與連續
  每一個行動的完成都需要一定的時間,我們把這段時間叫做行動的持續時間。這段時間的長短取決於當事者行動的快慢。克氏認為,如果戰爭中每一行動都有它的持續時間,那麼,我們就不得不承認,持續時間以外所用的任何時間,即軍事行動中的間歇,似乎都是不可想像的,至少初看起來是如此。值得注意的是,當注意的不是敵對雙方這一方或那一方的進展問題,而是整個軍事行動的進展問題。
  既然雙方已經準備好作戰,就必然有一個敵對因素在促使他們這樣行動。只要雙方沒有放下武器,也就是說只要還沒有媾和,這個敵對因素就必然存在,只有當敵對雙方的每一方都企圖等待較有利的時機採取行動時,這個敵對因素的作用才會停歇。
  如果雙方力量完全對等,也不會產生間歇,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抱持積極目的的一方(進攻者)必然會保持前進的步伐。假若存在均勢,一方有積極的目的,即較強的動機,但掌握的力量卻較小,這樣,雙方動機與力量的乘績是相等的,如果預料這種均勢不會發生變化,雙方就必然會媾和;如果預料這種軍勢會有變化,這種變化只能對一方有利,這就必然會促使另一方行動。由此可見,均勢這個概念並不能說明產生間歇的原因,結果仍然是等待較有利時機的出現,假定兩個國家中有一個國家抱持積極目的,比如想奪取對方的某一地區作為和談時的資本,那麼,它佔領這個地區後就達到了其政治目的,對它來說就沒有繼續行動的必要。對方如果願意接受這種結果,就一定會同意媾和;反之,就必然會繼續行動。
  克氏一直在論證軍事行動的間歇與連續性,且認為如果戰爭行為確實存在連續性,那麼這就會使一切又趨向於極端,因為不間斷的行動會使情緒更為激動,使一切更加激烈和狂暴。撇開這些不予考慮,行動的這種連續性還會產生一種更加緊密的銜接,使它們之間的因果關係更加密切,於是,這些行動中的每一步就更為重要和更加危險。實際上,戰爭行為很少或者從未有過這種連續性,在許多戰爭中,行動的時間只佔全部時間的一小部分,其餘的時間都是間歇,這不可能都是反常現象。

3、進攻和防禦的非兩極性
  如果只存在一種作戰形式,也就是說只有進攻而沒有防禦。或者換句話說,假如進攻與防禦的區別只在於進攻的一方抱持積極的動機,而防禦的一方則沒有,但作戰形式卻始終是相同的,在這樣的作戰中,對一方有利的就恰好是對另一方不利的,這裡就存在著兩極性。
  但軍事行動分為進攻和防禦兩種形式,它們是不同的,它們的強弱也是不相等的。因此,兩極性不存在於進攻和防禦的本身,只存在於它們的關係中,即決戰中。如果一方的統帥願意延遲決戰,另一方的統帥就一定願意提早決戰,這當然只是就同一作戰形式而言。
  進一步說明,如果防禦這種作戰形式強於攻擊的話,那麼就端視決戰對甲方是否像防禦對乙方那樣有利。如果不是的話,甲方決戰對乙方的有利程度就沒有防禦對他有利的程度大,那麼,儘管提早決戰對乙方有利,但他也不會立即尋求決戰,所以也不能促進軍事行動的發展。
  由此可見,利益的兩極性具有對軍事行動的推動力,且會因防禦和進攻的強弱差別而消失,因而不發生作用。因此,如果目前形勢對一方有利,但由於他力量微薄不能放棄防禦,就只好等待不利的將來,因為在不利的將來進行防禦,仍然比目前進攻或者媾和有利些。根據前述的論證,防禦的優越性大(應該正確理解),且比人們最初想像要大得多,戰爭中大多數間歇產生的原因也就不言自明,而不致自相矛盾了。行動的動機越弱,它就越被防禦和進攻的這種差別所掩蓋和抵銷,因而軍事行動的間歇也就越多。經驗也證明了這一點。
  另一個能使軍事行動停頓的原因,是對情況不完全瞭解。作為統帥能夠確切掌握自己一方的情況,面對敵人情況只能根據不確切的情報來瞭解。因此,他可能在判斷上出錯,從而把本來自己應該採取的行動誤認為是敵人應該採取的行動。這一缺陷能夠導致行動的不及時,同樣也能夠導致停頓的不及時,也就是說,它延遲軍事行動的可能性並不大於加速軍事行動的可能性,但是,它的確是能夠使軍事行動停頓的自然原因之一,這並不矛盾。如果我們考慮到人們往往傾向於過高、而不是過低估計敵人的力量,那麼就會同意這樣一種看法。
  一般來說,對情況不完全瞭解,必然會在很大程度上阻止軍事行動的進展,使它趨向於緩和。產生間歇的可能性使軍事行動趨向於新的緩和,這是因為間歇在一定程度上是透過時間的延長而減弱軍事行動的激烈性。然而,戰爭的局勢越緊張、戰爭越激烈、間歇就越短;反之,戰爭越不激烈,間歇就越長。因為較強的動機能夠增強意志力。我們知道,意志力在任何時候既是建構力量的一個要素,更是各種力量的生產來源之一。

4、軍事行動的博弈特性
  軍事行動越緩慢,間歇的次數越多、時間越長,錯誤就越容易得到糾正。因此當事人就越趕大膽設想,而不趨向於極端,把一切都建築在概然性和推測之上。每個具體情況本身就要求人們根據已知的情況進行概然性的計算,軍事行動的進程比較緩慢,為進行這種計算提供了一定的時間。
  由此可見,戰爭的客觀性質使它成為概然性的計算,現在只要再加上偶然性這個要素,戰爭就成為賭博了。偶然性是戰爭中不可少的一個要素。在人類的活動中,再沒有像戰爭這樣經常而又普遍地與偶然性打交道的活動了。而且,隨偶然性而出現的機遇,以及因此而來的幸運,在戰爭中也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
  如果我們再看一看戰爭的主觀性質,也就是進行戰爭所必須的那些力量,那麼我們一定會更覺得戰爭近似賭博。戰爭行為總是離不開危險的,而在危險中最可貴的精神力量是什麼呢?是勇氣。雖然勇氣和智謀能夠同時存在而不相排斥,但它們畢竟是不相同的東西,是兩種不同的精神力量,而冒險、信心、大膽、蠻幹等等,則不過是勇氣的不同表現形式而已,它們都要尋找機遇,因為機遇是它們不可缺少的要素。
  由此可見,數學上所謂的絕對值在軍事藝術中根本就沒有存在的基礎,在這裡只有各種可能性、概然性、幸運和不幸的活動,它們像紡織品的經緯線一樣交織在戰爭中,使戰爭在人類各種活動中最近似於賭博。

5、戰爭多樣性
  戰爭的動機越明確、越強烈,戰爭與整個民族生存的關係越大,戰前的局勢越緊張,戰爭就越接近它的抽象形態,一切就越是為了打垮敵人,戰爭目標和政治目的就會更加一致,戰爭看來就更加是純軍事的,而不是政治的。反之,戰爭的動機越弱,局勢越不緊張,戰爭要素(即暴力)的自然趨向與政治規定的方向就越不一致,因而戰爭就越遠離其自然趨向,政治目的與抽象戰爭的目標之間的差別就越大,戰爭看來就越是政治的。
  應該指出,戰爭的自然趨向只是指哲學的、原本邏輯的趨向,絕不是指實際發生衝突的各種力量的趨向。比如我們可以想像一下作戰雙方的情緒和激情等等,誠然,情緒和激情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被激發得很高,以致很難將其保持在政治所規定的道路上。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不會發生這種矛盾的,因為有了這麼強烈的鬥志,就必然要有一個相應的宏偉計畫,如果計畫追求的目的不高,群眾的鬥志也不會高,這時就需要激發他們的積極性,而不是去抑制它。
  由此可見,我們在任何情況都不應該把戰爭看做是獨立的東西,而應該把它看做是政治的工具,只有從這種觀點出發,才可能避免和整個戰爭史發生矛盾,才有可能深刻理解戰爭史。由於戰爭的動機和產生戰爭的條件各不相同,戰爭也必然是各不相同的。
  因此,政治家和統帥應該做出的第一個最重大和最有決定意義的判斷行為,是根據這種觀點正確地認識所從事的戰爭,他不應該把戰爭看做或者使它成為與當時形勢不相符合的戰爭。這是所有戰略問題中有最重要、最廣泛的問題。

(四)總結「什麼是戰爭」

  由克勞塞維茨論證什麼是戰爭的問題,可以簡單整理出幾個研究面向:一、戰爭要素中原有的暴力性,即仇恨感和敵愾心,這些都可看做是盲目的自然衝動;二、概然性和偶然性的活動,它們使戰爭成為一種自由的精神活動;三、作為政治工具的從屬性,戰爭因此屬於純粹的理智行為。
  這三個方面中的第一個方面主要與民族有關,第二個方面主要與統帥和他的軍隊有關,第三個方面主要與政府有關。戰爭中爆發出來的激情必然是在民族中早已存在的;勇氣和才智在概然性和偶然性的國度裡,其活動範圍的大小取決於統帥和軍隊的特點;而政治目的則純粹是政府的事情。
  這三種傾向有如三條不同的規律,深藏在戰爭的性質之中,同時也引發著不同的作用。任何一種理論,只要忽視其中的一種傾向,或想任意確定三者的關係,就會立即和現實發生矛盾,以致失去指導意義。克氏認為,我們的任務就在於使理論在這三種傾向之間保持平衡,就像在三個著力點間保持平衡一樣。
參考: 王漢國,〈第三章、戰爭論內容分析〉,《戰爭論導讀》,(宜蘭:佛光大學,2003),頁47-62。


收錄日期: 2021-04-30 22: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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