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9年1月2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040296號函 【要旨】被收養者有民法第1077條第2項但書之收養關係者,其與同胞兄弟姐妹間仍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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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9年1月2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040296號函
【要旨】被收養者有民法第1077條第2項但書之收養關係者,其與同胞兄弟姐妹間仍有繼承權
【內容】經函准法務部99年1月13日法律決字第0980050576號函略以:「…二、按民法第1077第2項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核其立法意旨,係收養成立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天然血親關係,依司法院釋字第28號解釋,仍屬存在,僅權利義務關係停止,爰增訂第2項規定,以資明確。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關係仍為直系血親,其權利義務關係則不因收養而受影響,爰為第2項但書規定。又學者認為我國民法在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與其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處於停止狀態(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除外),但自然血親關係則仍然存在,96年修法時,於第1077條增列第2項及第3項本文規定,以避免產生其間自然血親關係存在,卻為姻親關係之矛盾現象(戴炎輝、戴東雄合著,中國親屬法,第436、437頁;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著,民法親屬新論,修訂七版,第360、361頁)。準此,民法第1077條第2項規定,主要係規範養子女與其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處於停止狀態,而自然血親關係則仍然存在之關係,故本項但書規定亦應做相同解釋,即所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應包括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在內,均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故被收養者有民法第1077條第2項但書之收養關係者,其與同胞兄弟姐妹間有繼承權。
收錄日期: 2021-04-30 22: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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