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原則上,只有從事與兒童 (即未滿 18 歲人士) 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 (不設年齡限制) 有關工作(日常職務涉及或相當可能涉及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經常或定期接觸)的準僱員,在僱主的要求下,方可進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而查核申請須由準僱員自願提交。總括來說,有關工作的日常職務可以屬於以下其中一項:
主要是向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提供服務(例如教師、補習社導師、興趣班導師、照顧兒童的社工、兒科醫生和護理人員、特殊學校及宿舍的教職員等);職位的工作地點在為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提供服務的處所內(例如學校(包括寄宿部)或補習社內的一般職員或助理、圖書館管理員、校工、廚師、看守員等);或涉及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經常或定期的接觸,尤其是未經監察的接觸(例如:長期聘任的校巴司機、兒童活動助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