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當原告提告時,標的物存在,但在未宣判之前標的物被拆除已不存在,原告祇提出預估占用時間及推測占用面積,跟之前照片,這樣訴訟案會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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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訴訟是單純的拆屋還地,而判決前法院經告知房屋已拆除,當然原告會敗訴,但要看他會不會主張情事變更要求佔用期間內不當得利賠償。
只要能證明有佔有過,就有刑法竊佔罪的問題。
只是量刑上有討論空間。
國有財產局也可請求近五年內租金。
收錄日期: 2021-04-30 22: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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