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一、先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離婚理由要以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9款「生死不明已逾三年」的事由,必須有證據可以證明屬於「失蹤人」,也就是要先向警政單位報案、並依法定程序完成各項相關通報作業後,方才能夠證明為民法上的失蹤人。
2、至於訴狀內容要怎麼寫、需要準備什麼資料?建議可向管轄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詢問。
二、另提供完整作業意見如下:
1、兩岸離婚事件,必須先確認婚姻登記地在何處。是只在大陸地區有登記?或是兩岸都有登記?按照您的題意表示「因故從未來台」,既然從未來台,應該也未曾在台灣的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
2、如果婚姻只有在大陸地區登記、而未在台灣地區登記,那麼離婚訴訟像台灣的法院提起請求判決離婚,法院是不會受理的。因此,這種情況只能在大陸地區起訴,請求大陸的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3、至於起訴要準備哪些資料,必須針對案件情況判斷。祈請到我處官網(
http://www.tatav.com.tw)留言,或是來電04-22276666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