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個問題,10幾年前娶了一位大陸新娘 因故從未來台.想要辦判決離婚.第一O五二條: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 可以直接用第9項生死未明理由麻? 訴狀內容大概怎麼寫 需要準備甚麼資料!?

2017-06-10 6:01 pm

回答 (5)

2017-06-10 10:37 pm
10幾年前娶了一位大陸新娘,你們在大陸該辦了結婚手續,因故從未來台,兩國婚姻法律上是互不承認,所以她還不是你台灣的太太。她必須入境台灣,將你們在大陸的結婚證書交給你所屬的派出所登記,才能稱為是你台灣的太太,因此你根本不需離婚,她還不是妳台灣的太太。
她在大陸已和你結婚,雖沒履行夫妻生活,但法律上已被你綁死了,終身不得再嫁。
目前是你佔有利條件,以後她想結婚時,是她找你辦離婚手續,你就可此恨恨的敲她一筆了。
你根本不需離婚。
2017-06-11 5:55 pm
應該用未履行同居義務去告就可以了吧
2017-06-10 6:30 pm
去入出境調出配偶資料 不然還有甚麼好辦法
2017-06-10 6:23 pm
不可以,因為你如何證明對方生死不明。
這樣一定敗訴。
2017-06-12 10:10 am
您好:
一、先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離婚理由要以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9款「生死不明已逾三年」的事由,必須有證據可以證明屬於「失蹤人」,也就是要先向警政單位報案、並依法定程序完成各項相關通報作業後,方才能夠證明為民法上的失蹤人。
2、至於訴狀內容要怎麼寫、需要準備什麼資料?建議可向管轄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詢問。
二、另提供完整作業意見如下:
1、兩岸離婚事件,必須先確認婚姻登記地在何處。是只在大陸地區有登記?或是兩岸都有登記?按照您的題意表示「因故從未來台」,既然從未來台,應該也未曾在台灣的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
2、如果婚姻只有在大陸地區登記、而未在台灣地區登記,那麼離婚訴訟像台灣的法院提起請求判決離婚,法院是不會受理的。因此,這種情況只能在大陸地區起訴,請求大陸的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3、至於起訴要準備哪些資料,必須針對案件情況判斷。祈請到我處官網(http://www.tatav.com.tw)留言,或是來電04-22276666洽詢。

收錄日期: 2021-04-30 22: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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