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終止跟父親的關係?
我今天21歲,然後我母親在我一歲八個把我帶了出來 一開始是隨母姓
後來生父親自來認領我 我又改從父姓 現在我長大想要跟他切割關係
勉得他來找我跟我媽 要如何解決呢?
回答 (4)
不能終止只能中止
找人收養你就可以了
民法
第 1077 條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
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
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略)
脫離親子關係是不能成立。
自然血親又分為婚 生子女與非婚生
非婚生子女與生 父的關係,依民法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 項的規定,必須經由生父出面「認領」
生父曾經對非婚生 子女,有過「撫育」的行為,依第一千零 六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的規定,「視為認 領」。所謂撫育,是一種事實行為,不拘 泥於形式,只要生父實際上有過撫育的 事實,便可以認定已為認領。
兩個議題
一, 自行宣告脫離親子關係在法律上是否有效的問題?脫離親子關係
父母與親生子女的關係,乃是自然的直系血親關係,由於血親是自然血統所形成的,除了因為子女與他人成立「收養關係」而「停止」(非消滅)與原生父母之權利義務者外,民法上並沒有訂定血親可以消滅的原因,所以呢,一廂情願地想要以登報或者其他方式(例如切結書或契約)
在法律上都不會有消滅身分關係的效果的。
另一個則是刑法遺棄罪的認定問題
刑法上的遺棄罪規定在第293至295條,遺棄尊親屬的(刑法第294條)更是要加重其刑(刑法第295條),而既然民法上脫離親子關係的行為是無效的,就算是簽了切結書也一樣還是無路用,當然就不會有簽了就是遺棄父母的問題。不過要留意的是,有沒有遺棄畢竟是刑事問題,應就其罪之法律要件加以判斷,跟究竟有無簽具民事上之契約或切結無關,也就是說,如果真有父母親簽字同意子女遺棄的例子,子女最後還是逃不掉遺棄尊親屬罪之刑責。
只能躲得遠遠的,因為法律上沒辦法切斷父子關係,除非你不是他親生的
收錄日期: 2021-04-30 22:15:4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70604152948AA8sszW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