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民法983條第一項第一款: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請問上述所說的旁系血親六親等部可以結婚是包括六親等嗎?還是六親等可以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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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所說的旁系血親六親等不可以結婚是包括六親等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收錄日期: 2021-04-30 22: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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