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民法983條第一項第一款: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請問上述所說的旁系血親六親等部可以結婚是包括六親等嗎?還是六親等可以結婚?

2017-06-03 7:49 pm

回答 (3)

2017-06-03 10:30 pm
✔ 最佳答案
上述所說的旁系血親六親等不可以結婚是包括六親等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2017-06-04 8:34 am
六親等以內就包含六親等。
2017-06-04 12:05 am
六親等不能結婚

收錄日期: 2021-04-30 22:15:4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70603114949AANGmY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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