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屋非共有部分不必告知???
例:買了一戶公寓房子,簽訂契約書支付並一成費用後,仲介告知地下室大雨會積水,買房因此主張要取消契約。
賣方與仲介不願取消,買房告上法院。
判決卻是買房敗訴,理由是買賣標的未包括地下室亦無共同使用部分,自外觀觀察查知等情形應無困難。這樣判決正確???
收錄日期: 2021-04-30 2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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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70603073025AASM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