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子非共有部分不必告知??

2017-06-03 3:30 pm
買賣房屋非共有部分不必告知???
例:買了一戶公寓房子,簽訂契約書支付並一成費用後,仲介告知地下室大雨會積水,買房因此主張要取消契約。
賣方與仲介不願取消,買房告上法院。
判決卻是買房敗訴,理由是買賣標的未包括地下室亦無共同使用部分,自外觀觀察查知等情形應無困難。這樣判決正確???

回答 (4)

2017-06-04 1:10 am
✔ 最佳答案
為什麼地下室積水和你買房有關? 你買地下室嗎? 不屬於你買賣的部份, 找這理由不是很牽強?
你是否買一樓, 心想地下室能不成文利用,結果沒想到積水, 非你原本想的,不划算, 所以要退? 你仲介混什麼?事先不先說? 也不先調查就簽約? 你為何不告仲介職務疏失?
地下室是共有空間, 不屬於一樓的。除非買賣契約有寫, 若之前賣方告之屬於你能使用,那是否有詐騙? 你應朝其他方面去爭取。
2017-06-04 6:44 pm
那鄰居家裡會積水...要不要告知你?
2017-06-03 5:22 pm
法院的看法就是在釐清權狀範圍並不包括地下室,所以不能解約。
2017-06-03 4: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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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標的未包括地下室亦無共同使用部分。

地下室又不是要賣你的 , 地下室積水跟買賣無關 , 不能拿這理由來解約 。

這樣判決應屬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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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30 22:20:1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70603073025AASM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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