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雙十協定撕毀的問題,誰撕毀的,為什麼撕毀?謝謝?

2017-06-03 11:16 am

回答 (1)

2017-06-03 6:39 pm
  抗日戰爭結束後,蔣主席電邀毛澤東至重慶會談,8月28日,毛澤東、周恩來等人在赫爾利大使的陪伴下到達重慶,經過40餘日的談判,方於10月10日簽下了「雙十協定」,雙方一致認為應迅速結束訓政,實施憲政,並應先採必要步驟,由國民政府召開政治協商會議,邀集各黨派代表及社會賢達協商國是,討論和平建國方案,及召開國民大會各項問題。
  政治協商會議於35年1月10日召開,同月31日,會議達成五項決議,主要內容如下:(一)政府改組的原則:國民政府委員40人,國民黨委員20人,另外20人則由國民黨以外人士出任,國民政府若涉及變更施政綱領的議案,必須得到出席委員2/3同意,才能通過。(二)和平建國綱領案,遵奉三民主義為健國最高原則,及確認政治民主化、軍隊國家化與各黨派合法化及地位同等。(三)軍事問題:軍隊國家化、軍黨分立及軍民分治等。(四)制憲國民大會來源等。(五)憲法草案修正案問題。由於國、共雙方缺乏互信,導致政治協商功敗垂成。爭執的導火線,在於國民政府改組案,由於共黨及民主同盟為了擁有對變更和平施政綱領的否決權,要求必須有14席國民政府委員的席次,而國民黨則堅持不肯讓步。因此,國民政府改組的工作變難以展開。而根據政治協商會議的決議,必須先進行政府改組,再召開制憲國民大會,因此,當國民政府於35年7月宣布為了早日完成制憲工作,預訂於11月12日召開國民大會時,共產黨及民主同盟便引用該項決議,批評此一行動是國民黨單方面的決定,拒絕合作,不肯出席制憲國民大會。
  儘管中共的抵制,11月15日,制憲國民大會仍然召開,至12月25日,完成中華民國憲法的制定,36年1月1日,國民政府明令公布之。為施行憲法,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及監察院監察委員,均於36年由全國各地選出,翌年春,國民大會集會於南京,選舉蔣中正為第一任總統、李宗仁為副總統,37年5月就職,行憲後的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院,亦因憲法相繼成立,中國從此成為憲政國家。
參考: 王綱領,〈第十七章、行憲與國共內戰〉,《中國近現代史》,(台北:華岡出版部,2007),頁147-148。


收錄日期: 2021-04-30 22: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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