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在前妻手中。前妻為陸配。日前堅決要送二小孩(11歲)(7歳)至大陸受敎育。前妻則留在臺灣工作。身為人父之我因爲肺栓塞治療後無工作能力。只領取政府補助。故只想把小孩留在台灣受良好敎育,並且可以行使我個人探視權利。請問是否有無適當法條可以讓小朋友留下在臺灣受敎育。?

2017-05-30 8:44 am

回答 (3)

2017-05-30 9:07 am
✔ 最佳答案
你經濟困難,恐怕很難改定監護,監護權在前妻手上,應該也包括如何使未成年子女受教育,不然假設她要送小朋友們去美國讀書,而不是去大陸,結論會否不同?
2017-05-31 1:37 pm
父母離婚之後,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雖然意定由前妻行使,但是生父的監護權並非喪失,只是暫時不能行使。如果生父對於生母的決定認為影響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實現,是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的。
2017-05-30 10:32 am
版大還是可以以民法1055酌定探親權。
只是對方要以費用不夠無法負擔,版大未必有勝算。
因為文中並無看到版大有能力負擔扶養費用。

收錄日期: 2021-04-30 22:15:3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70530004452AAQA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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