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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與妻子離婚,因考量孩子的娘懷胎十月,毫不猶豫將監護權讓給她,也於今日私下與妻子簽屬合約我必須每月匯入1萬元整至孩子戶頭當扶養費,原本我的考量是依照孩子成長階段花費不同,給予不同的金額,不管花費是多或是低我都願意負起當生父的責任,但孩子的娘堅定就是要每月固定1萬,若往後有多出的費用她要自行吸收,合約私下簽屬後由岳母當公證人,但事後想想我覺得不對,我並非想計較孩子的扶養費,我知道孩子某些階段可能不需要這麼高的生活教育費,我深怕給的每月1萬扶養費,結果在某些階段孩子並不需要這麼多費用而被孩子的娘拿去私用,那我會很不甘心,想請教這樣私下簽定的合約是否有解套方法?? 我可否透過法律重新擬定合約?? PS。我再次強調我不是不願意給扶養費,我希望的是公平公正,若孩子未來有更大的成就需要更大的花費我都願意付出,但我就是不甘心孩子在某些不需要高花費的階段,而我給的1萬元扶養費,被孩子的娘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