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朋友提不提供證據, 主要檢方有多少證據,你朋友要不要澄清問題。
司去應不受你朋友是誰而影響,難道資優生犯法就無罪? 且因聰明,應更明嚴重性 , 而不是犯刑要別人因考試壓力太大犯錯而原諒吧。問問受害者原不原諒和同情吧。
天子犯法和平民同罪,資優生就能免其罪? 因壓力就能當籍口?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一(二)(庚)條保障不自我指控權及緘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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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無罪推定原則,每一個人在未定罪前,都被假設為清白無罪;所以,在刑事案件中,控方需要負上舉證責任。亦因為舉證責任是在控方身上,所以被告或辯方毋需要主動地證明自己清白無罪並且擁有緘默權,要求人身保護令權及保釋候審權。另外,無罪推定原則亦要求控方所提出的所有證據均達到無合理疑點準則(beyond reasonable doubt)方可以將被告定罪;否則,在疑點利益(benefit of doubt)歸於被告的原則下(另一由無罪推定原則延申出來的原則),被告會被判處無罪。
個人或實體提出檢控與否,向來都是重要決定。檢控人員在作出決定前,必須全面評估證據及情況,尤其須要回答兩條問題。首先,提出或繼續進行法律程序,證據是否充分?第二,假使證據充分,提出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檢控人員必須時刻按公眾利益行事,審慎和公正執法,同時以公眾利益考慮為依歸或主導。檢控人員在個別案件中決定公眾利益何在時,必須考慮在該情況下如何秉行公義,並須審視所有因素。這固然會因案情而異,但一般而言,所干犯的罪行愈嚴重,便愈有必要為公眾利益而提出檢控。
http://www.doj.gov.hk/chi/public/pubsoppapco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