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雇主有起了些爭執 雙方說話都不好聽 我說他人前人後又虛偽 他之後就笑笑的 說他有錄音 說要告我 但我卻沒錄音 沒錄到我們完整的爭執內容 當時只有我們兩個在店裡 一個正職人員在店外 他沒有聽到我們講話的內容 但知道我們有爭吵 請問他告的成嗎?我要怎麼自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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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告不贏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是指在「公開、公然」的場合下,也就是在眾人可以共同見聞的情況下,以非「事實」的不雅言語或是圖片、文字對受害者進行「精神上的損害與汙辱」。例如,阿順在辦公室裡對同事阿明大聲謾罵:「幹X娘、沒**!」,因為現場還有其他同事看到,即構成了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首先作為雇員學會自我檢討是有必要的,雇主人前人後是虛偽,我們管不着,反正他要若要解雇或要炒雇員魷魚,其亦可振振有詞,不過本人深信他絕不會因這些咁皮毛的言語就會同你攪到去訴諸法律的層面,至於若是自己能豁出一步向他道歉一聲,那對珍惜勞雇雙方關係,一定大有幫助,亦無需諗要怎樣自保了.
看告什麼。
若是刑事,不會成立。
若是民事,就看錄音原文。
收錄日期: 2021-04-18 16:56:2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70526092829AAgdZ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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