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加班時數最高限制是多少?
回答 (1)
46小時
: 勞基法沒有「加班」這個名詞,一般討論「加班」都是指勞基法32條的「延長工時」或勞基法39、40條的「假日工作」。
勞基法32條明文規定,延長工時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假日工作的部分就是「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或「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如果都要算進去,以9月為例,4個例假 + 一個中秋 = 5 * 8 = 40。
40個小時的假日工作 + 46小時的延長工時 = 86小時加班;並不是92小時。
46小時是延長工時的上限,這是很明確的。但9月40個小時的假日工作,是上限嗎?也不盡然吧?
92小時的算法,應該是一年52週,52個例假 + 19個紀念日 * 8小時 / 12個月 + 46小時。這根本就是觀念有問題,每個月的狀況不同,怎麼可以用一整年的平均去算。法定的假日是固定的,幾天就是幾天,一天8小時,超過8小時的部分一樣算在延長工時的46小時中;何況假日工作本來就是視需求而定,怎麼會有上限的問題!
另外,就你所陳述的問題,看不出跟勞基法30條2項、3項、勞基法30條之一的變形工時有什麼關係。
參考資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03.06勞動二字第0910010425號
事業單位如非因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而使勞工於該法第三十六條之例假日工作,自屬違法。惟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工作時間未超過八小時之部分,不計入該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之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內;如超過八小時之部分,則應計入。
收錄日期: 2021-04-18 16:12:0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70524083907AAWGH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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