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禮拜二,突然收到地檢署寄來的刑事證人傳票,在向書記官跟鄉公所和承辦警員初步詢問過後,才知道前年年底鄰地在進行開墾伐木整地時,有越界開墾到我的林地的情形,之後我以證人身分經過檢察官偵訊後,檢察官僅告知鄰地越界開墾我的林地進行伐木整地面積達數百多平方公尺,還將其木頭變賣,說會以竊佔罪及違反水土保持法跟森林法起訴,由於是公訴罪便跟我說接下來的事他們會依法處理,最後檢察官說由於對方供稱是無心且沒有測量故不知道界線而動到我的土地並願意與我調解來補償我的損失,問我是否願意給他一次機會做緩起訴處分,當下是考慮對方是親戚便答應緩起訴了。
我想問的是這整件事是由於警方獲報受理之後展開調查蒐證確認有違法而將案子移送到地檢署,檢察官傳喚證人時我才得知,可是我目前對整件案子仍是一知半解的,我是否可以向承辦警員跟檢察官諮詢整件案子調查的始末,並且請他們提供所調查蒐證的結果與檢察官的起訴書及法院的判決作為我日後調解或提出民事訴訟的證據呢?還是現在的我能採取什麼行動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得以討回我的損失呢?
之後如要開庭,檢察官會傳我到庭嗎?如果到時判對方緩起訴的話,我是要等他來與我進行調解?還是我先寄份存證信函給他?如果對方事後沒任何作為、不聞不問的,我還可以再對他提出告訴嗎?請不吝賜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