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準第一夫人是性侵犯嗎?

2017-04-29 8:47 pm
更新1:

女作家高中遭補教名師誘姦 律師分析「定罪關鍵」是… 記者陳冠竹/台北報導 曾在婦幼專組偵辦性侵案的前檢察官、現為中理法律事務所執行長的律師楊智綸接受《ETtoday東森新聞雲》電訪表示,以該聲明稿推測時間點可能是在女作家17歲時,很可能她迫於老師的身分、權勢而發生關係,該師就涉及利用權勢性交罪,面臨6月以上至5年以下徒刑。

回答 (2)

2017-04-30 6:46 am
✔ 最佳答案
那要問法國法律以及法官,這不是中華民國刑法可干涉的。
2017-04-29 11:59 pm
按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規定(檢察官偵查中),【被告死亡】,無訴追之對象,將來亦無處罰之主體,於偵查程序中,應為不起訴處分。又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法官審理中),【被告死亡】,無審判之對象,將來亦無處罰之主體,於審判程序中,應為不受理判決(判決主文:公訴不受理)。再刑事訴訟法第460條、第461條亦規定, 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行政院法務部),並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行政院法務部)【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槍斃),合先敘明。

次按意圖『營利』,而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又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又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而『買賣、質押』或以他法,為他人『人身之交付或收受』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媒介、收受、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又犯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又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又『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犯本條例之罪,或包庇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再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法第286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現名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4條第1、2項、第25條第1、2、3項、第26條、第27條第4項、第30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收錄日期: 2021-04-25 00:23:4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70429124737AAtRdpA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