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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18條(未成年人、滿80歲人及女人之責任能力)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女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63條(老幼婦女處刑之限制) 未滿十八歲人、滿八十歲人或婦女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