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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定義
第一條、以下各項為「文化遺產」:
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築物、碑雕和碑畫、具有考古性質成分或結構、銘文、窟洞以及聯合體。
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築式樣、分佈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築群。
遺址: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位址等地方。
第二條、以下各項為「自然遺產」:
從審美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由物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為受威脅的動物和植物生境區。
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分的自然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