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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時期,科舉必由學校,士人要參加科舉考試,必先進學,並要通過學校的考試合格,才能參加科舉考試。明清科舉亦采三級考試制:鄉試、會試、殿試。
鄉試在地方省城舉行,會試在禮部貢院舉行,都有封彌、謄錄的規定,殿試則由皇帝親自主持,並欽定前十名名次,然後於太和殿唱名發榜。
殿試合格者稱為「進士」,分三甲,第一甲三人,賜進士及第,依名次稱為「狀元、榜眼、探花」;第二甲若干人,賜進士出身;第三甲若干人,賜同進士出身。
第二甲、第三甲進士選庶吉士之後再授官
宋元時期,殿試合格的及第進士,不論名次高低,一般都能按規定直接授官。但明清時期則實行進士觀政與庶吉士制度,除進士第一甲三人(狀元、榜眼、探花)能直接授予翰林院官職外,其餘第二甲、第三甲進士,均須先選觀政進士或庶吉士,經過一段時間的歷練之後,或授予給事、御史、六部主事、內閣中書,或授予推官、知州、知縣等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