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是不是很可貴?
回答 (6)
無自由寧願死
版大大慨沒看過生活在天空的小鳥如被抓關在籠子圈養
縱錦衣玉食它還是咬舌自盡
像藝人黃※厚顏薄恥的人很少數啦
言論自由是不是很可貴?
不能不防......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妖魔出頭天........自由跌停板
所謂言論自由是否能夠實施,必須有民主政制;否則祇靠空口講白話,不能成事的. 正如美國政治家及演說家亨利,柏克萊(Patrick Henry) 的名句; 不自由,毋寧死(Give me liberty, or give me death). 香港人正處於這十字關頭,如何能得真普選選出的特區首長和實現鄧小平的諾言"港人治港,五十年不變,舞照跳馬照跑." Yip
100行動聯盟主張廢除刑法一百條關於內亂罪的規定,1991年秋天由李震源、林山田、陳師孟、張忠棟等教授發起。刑法第一百條訂於1935年(那時候臺灣還是日本在統治),用來對付異議人士,非常好用。該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也就是說,你只要「想」這樣,開始「做」,例如開始講你的看法,就可以用這條來抓你、關你、判你。1949年實施「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犯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處死刑」,這也就是有名的「二條一:唯一死刑」。也就是說,刑法判七年以上和無期徒刑,但用「懲治叛亂條例」,就是死刑。在白色恐怖時期,以刑法一百條為底的二條一不知處決多少思想犯!
1991年5月9日法務部調查局人員逮捕「獨立臺灣會」四名成員,其中一名是清華大學學生,在校園被逮捕,他們面臨被以「二條一」起訴。「獨臺案」引起全臺大專院校師生的關切,他們靜坐聲援,要求廢除「懲治叛亂條例」,並釋放被捕的四個人。在社會壓力下,5月間「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和「懲治叛亂條例」相繼廢除,但刑法一百條仍在,無法解決因言論和思想被判內亂罪的問題。於是而有9月21日「100行動聯盟」的成立,要求廢除刑法一百條,並演變為「反閱兵、廢惡法」運動。經過參與者慘烈的非暴力抗爭,才有1992年刑法一百條的修改-條文加上「以強暴或脅迫」等字。雖然不是行動聯盟訴求的廢除,但差強人意;光講沒關係,要「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才有罪。自此,臺灣才真正擁有思想言論的自由。少年讀者,如果這一條沒修改,你可以想像你周邊有多少人要被抓去關嗎?
參考: 周婉窈,〈第五篇、群眾運動,解嚴到自由民主之路〉,《少年臺灣史》,(台北:玉山社,2016 ),頁278-279。
收錄日期: 2021-05-01 14: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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