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未經大樓管委會允許,私自挾帶大樓會議紀錄及其他文件資料外出,並將其資料供非大樓住戶/委員過目觀看,後保全致電大樓住戶/委員告知欲向住戶/委員提出訴訟之動作,如不要該員提告則需答應該員的要求。 請問上述之問題點 是否有犯罪 犯哪些罪 能否告知小弟 感謝?

2017-02-25 12:28 pm

回答 (3)

2017-02-27 7:03 am
竟然有這樣栽贓的大廈管理公司,#@$%&*,跟本不用理他,有意見法院談,本期期滿後換一家。
2017-02-26 1:36 am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5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為何要保全拿出來

真是不懂

相關狀況 並無違法
2017-02-26 12:06 am
恐嚇取財罪
2017-02-25 3:16 pm
首先除非 你所講的文書...管委會有以「封緘」等方式處理,否則不能說人家必須經管委會允許,才能如何?如何?...

其次告知訴訟的動作,而去換取某條件...並不違法

所以就目前版主所陳列的部份,還無法可繩之

收錄日期: 2021-04-18 1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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