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71 年次所出生的我有於 14 歲這一年和一位遠在其他縣的民國 73 年次所出生女網友使用長途電話談了四年的戀愛,她還有曾經到我家中住過三日之久時間,但是在我 18 歲時因為小王的關係而導致咱們倆分手。請問我這樣真的算有談過戀愛嗎?

2017-01-25 10:10 am
更新1:

我在多年之後有重新的再次和她取得聯絡,她有於線上告知我她已和小王分手了,另外又再交了兩位新男友,甚至還都和他們倆發生了性關係。也許她在未來會下嫁給小五吧! 雖然在我重新的得知了她的近況之後她又和我斷了聯絡,但我在重新的看清了她人的真面目之後就已對她感到失望了。

回答 (3)

2017-01-25 11:58 pm
14歲是童年時期的小青年,雖然曾在你家作客和電話中聊聊4年之久,只是朋友,但還是算不上談戀愛啊。
重新找個真正的戀愛對像好了。
2017-02-04 10:27 pm
算,不過你不要再傷心了
2017-01-25 10:30 am
算有吧!畢竟都有到你家住過了,只是你們相處的模式不像戀愛而已。既然看清真面目那就好了啊,也不用糾結這問題。


收錄日期: 2021-04-20 18:18:5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70125021053AADWKTH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