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應一例一休的到來。最近有修改了一些規定說舊員工需以到職日那天才給特休假。像我已經做滿3年了,可是我的到職日是9月4號。說要到到職日才給,假如有要離職的話,例如我8月離職,那我那一年特休全沒了,而且不以比例來計算。僱主這樣的規定是否已經違法呢?
回答 (2)
這事還有一些問題你沒講清楚,我只能先猜測一下。
到職日才算?你說的是要滿三年才有幾天特休假的事嗎?若是如此的話,那的確是可以如此計算。
但若要這樣計算的話,那之前滿二年的特休假就該留存到到你滿三年的到職日為止,不得隨意取消。
收錄日期: 2021-04-20 17:57:1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70103142259AA2zDOf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