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應一例一休的到來。最近有修改了一些規定說舊員工需以到職日那天才給特休假。像我已經做滿3年了,可是我的到職日是9月4號。說要到到職日才給,假如有要離職的話,例如我8月離職,那我那一年特休全沒了,而且不以比例來計算。僱主這樣的規定是否已經違法呢?

2017-01-03 10:22 pm

回答 (2)

2017-01-04 8:16 am
這事還有一些問題你沒講清楚,我只能先猜測一下。

到職日才算?你說的是要滿三年才有幾天特休假的事嗎?若是如此的話,那的確是可以如此計算。

但若要這樣計算的話,那之前滿二年的特休假就該留存到到你滿三年的到職日為止,不得隨意取消。
2017-01-03 10:27 pm
當然不公平,可向勞工及福利局查詢了解。


收錄日期: 2021-04-20 17:57:1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70103142259AA2zD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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