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41條
①多數人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②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它當事人脫離訴訟。
③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補充:
§40③
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收錄日期: 2021-04-25 00: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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