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法條"民事訴訟法41"白話的意思?

2016-12-05 12:13 am
民事訴訟法
§41條
①多數人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②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它當事人脫離訴訟。
③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補充:
§40③
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回答 (1)

2016-12-05 5:58 am
✔ 最佳答案
這種問題最常見的就是告一整棟大樓或告社區管委會的情況,當然一般情況下管委會會有主委為代表承受訴訟

但是偶而就有例如主委卸任無人承接、或主委選舉方式不合規定無效,這些種暫時無代表人的情況

所以依據民事訴訟法41-1就可以先推派一位選定人出來承受訴訟,才不用被告的所有住戶全部傳喚出庭

41-2表示有了選定人之後其他住戶可以脫離訴訟,不然有過案子要寄3、40張傳票的....

41-3當主委以合法過程選派出來之後,可以更換之前的選定人,但是效力以通知對方後為準
參考: 工作經驗

收錄日期: 2021-04-25 00:15:0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61204161334AAkT5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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