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是否一定要給僱員有有薪病假,如公司冇是否已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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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列明:如僱員過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便可領取疾病津貼。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疾病津貼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4 天,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 120 天。*
收錄日期: 2021-04-28 17: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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