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起訴書上寫的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又被告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之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這是什麼意思?代表無罪嗎?

2016-11-14 9:44 am

回答 (2)

2016-11-14 12:04 pm
✔ 最佳答案
簡單來說就是他只起訴你吸食毒品的部分
不起訴你持有毒品的部分
因為你要吸食毒品通常你就一定會持有毒品
吸食毒品在論斷你的行為時就已經會連持有一起評估了
所以低度行為的持有就不起訴了

以上回復希望能解決你的疑問
因為不知道你對於法律了解多少
所以我盡量不要用太多的法律用語回應免得造成你更多的疑問
如果有回答不夠詳盡或是你還有其他的疑問隨時歡迎你跟我聯絡

丁威中律師 097100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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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4 9:50 am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

有罪

非法持有+非法施用=非法施用

收錄日期: 2021-05-02 17:40:4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61114014401AAxmIv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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